法律主观:
企业资不抵债必须不一定破产清算,还可以进行和解或者是重整。在宣告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法律客观: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