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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什么权利

来源:百家汽车网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还是比较多的。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在侦查阶段,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二、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

自诉案件,即被害人依法直接向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有权直接向提起自诉;

2、有权选择自诉对象;

3、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在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有权在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7、有权申请法官、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8、有权申请调查取证;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提出上诉;

10、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请再审(申诉)。

刑事案件对应使用的就是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然了,如果是法律专业知识不太丰富的公民,在这种时候还是最好向律师进行咨询,才能更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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