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诉三种可上诉裁定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裁定是人民对于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做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上适用,主要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而适用裁定的范围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一、裁定和判决的区别有哪些
判决和裁定分别是作出的两种不同的司法文书。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实体问题,后者适用于程序问题;其次,判决一般只在审理结束之后作出,但是裁定可以在审理程序过程中随时作出;并且,对于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但是对于裁定则不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
二、二审撤诉还能打官司吗
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诉后是不能再起诉的。二审按上诉人撤诉或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二审程序就结束了,当然也就不能再上诉了。这时,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刑事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相关规定如下:(1)公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2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依照本解释第181条第五款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2)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