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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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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罪名有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具体如下:

1、规定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其中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般规定;

2、侵犯商业秘密罪。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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