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在这里,对受托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时间要求是及时,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为宜,在行政审判中可视举证难易程度而定。2、受托不能完成委托内容时,应告知委托并说明原因。这里的“不能完成委托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调取证据的难度不能及时完成委托,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无论基于何种情况无法完成委托,受托都应告知委托,其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以书面告知为佳。同时,受托应较为具体地向委托说明无法完成委托的原因。上述内容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异地取证活动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规范,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准确适用,使的异地取证活动规范化,最终推动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调取。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受托人民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