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