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一、交流范围与方式
本规定所称人员交流,是指市内外的机关事业(参公)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国有企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人员,通过人才引进、公开遴选、调任、转任或转聘等方式进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二、交流原则
(一)空编空岗原则。交流进人用编必须遵循空编空岗原则,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岗位)内进行。
(二)工作需要和人岗相适原则。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发挥个人专业特长,具备拟任职务(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做到人岗相适,科学配置人员。
(三)组织安排原则。人员交流应当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四)顺向交流原则。人员交流必须坚持单位经费来源、人员身份同类或顺向流动的原则。
(五)先调后任(聘)原则。交流人员必须坚持先办理交流(转聘)手续,再按有关程序任职定岗。不得以交流程序代替人员的职务升降程序,不能以交流为手段,变相地晋升交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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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职务或级别。
(六)回避原则。交流人员须符合《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任职回避的规定。
三、交流人员资格条件
(一)市外(含辖县市区)进入市直单位的人员(不含工勤技能人员)交流学历条件
1.市直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机关类专业的人民和司法职位除外。
2.交流进入市直机关的类专业的人民和司法,须具有全日制院校类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
3.市直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市外(含辖县市区)交流进入市直单位人员放宽条件
单位岗位(专业)特殊,顺向和学历条件无法补充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放宽调入人员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放宽学历条件交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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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因岗位或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学历条件可放宽到全日制大专毕业后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
(2)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2003年前参加工作的,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2.逆向交流的情形
单位岗位(专业)特殊,顺向交流无法补充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逆向单位调入人员的,须符合学历条件及岗位要求。
以上放宽条件的情形,均需经市编委同意后,按放宽条件的流程办理。
(三)交流进入市直事业单位的人员,属2006年1月1日后进入事业单位的,必须是通过XX市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核进入且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人员,性安置人员除外。
属于人才引进范围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XX市市直单位之间的人员交流。根据职位(岗位)资格条件要求,顺向交流可不受以上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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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XX市市直单位人员的调任。机关(参公) 单位人员的调任,必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的调任(聘任) ,参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勤技能人员交流。按空岗、顺向交流原则, 逆向交流须经市编委会批准, 并按《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管理办法(暂行)》(贵办发〔201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交流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流调入:
1.任职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含定向招考、选调等签约)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业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交流审核审批权限
党群序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转聘)由组织部负责审核,报副、审批;序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转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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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报市常务副、审批。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进人用编计划。用人单位出现空编时,根据空缺职位(岗位)的职责要求,提出该职位(岗位)进人所需的资格条件, 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提出拟交流人选,并填报相应表格,调出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人员交流要求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讨论进人的会议纪要和班子成员票决结果、调入单位的分管市领导签署意见的材料,报市编委办审核。
(二)编制使用意见。市编办出具同意用编审核意见及讨论用编的会议纪要,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分别转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审核。
(三)拟交流人员审核。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公务员局)根据市编办同意用编审核意见及讨论用编的会议纪要,对拟交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
(四)拟交流人员审批。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审核同意拟调入人员后,出具审核意见和会议纪要,按分工分别报副、常务副审核同意后,报审批。
(五)办理调入手续。审批后由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发出调动通知。
调出主管机关(单位)依据调动通知, 出具调出人员行政、工资转移介绍信。
用人单位凭调出单位或组织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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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局)办理调入行政介绍信, 通知拟调人员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六)办理入编手续。用人单位持行政介绍信、交流(转聘)审批表、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市编办办理入编手续。
(七)办理工资手续。入编后,用人单位根据拟交流职位(岗位)进行任职(定岗),并报组织门备案或岗位认定,市人社局确定调入人员工资。
(八)办理工资核发手续。交流到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用人单位持市人社局审核的工资变动情况审核表由市财政局核发工资。交流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工资,根据核定工资按单位经费来源渠道发放。
六、放宽学历条件及逆向交流人员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申请办理放宽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班子须集体讨论并经票决确定放宽条件调入人员,报送市编委办审核汇总,呈市编委审批。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1.报送要求放宽条件的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拟放宽哪项条件及理由, 拟采用何种方式方法(考察、遴选、竞岗、调任等)补充人员;
2.填写《XX市市直机关单位增补职位用编呈报表》(附件1)或《XX市市直单位增补岗位用编呈报表》(附件2),并附《XX市市直事业单位岗位变动审核表》(附件4);
3.提交拟放宽条件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全日制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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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毕业院校及专业、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工作简历、现实表现等);
4.用人单位的“三定”方案复印件。
(二)对拟放宽条件人员进行考察。经批准放宽条件采用考察方式和通过遴选竞争上岗的拟进人员,由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公务员局)与市编委办组成考察组,对拟进人员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呈市编委会审批。
(三)办理拟交流人员手续。经市编委会审批同意后,按流程办理有关手续。
七、交流纪律
交流工作由用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组织人社编办具体办理。
人员交流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已审批的,组织门有权撤销原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人员交流工作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事交流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对违背原则,违反工作纪律,搞任人唯亲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交流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交流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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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关事项
交流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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