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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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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保密工作在局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成立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局日常保密工作。

第四条 局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密工作领导为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本科室、事业单位保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涉密文电资料管理

第五条 涉密文件资料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密文件资料管理严格履行登记、签收、传阅、承办、借用、移交、清退、归档、销毁等手续。

第六条 取送秘密文电,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明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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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秘密文电的拆封、清点、登记、呈批和管理。

第七条 秘密文电不得擅自扩大传达、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电,应在本人办公室或指定地点。不得摘录、复制、复印、拍摄秘密文电内容。

第四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及办公设备保密管理 第 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到无关的场所。

第九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处理涉密信息应在涉密计算机进行。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非专业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到局办公室、档案室、机房等涉及保密的地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传真机没有加密措施,不得传送秘密文件和秘密事项。

第五章 涉密会议、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局会、局务会或其他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在保密期内或未发出正式通知前,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会议印发的相关文件,会议结束时统一收回;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清理会场,检查有无遗落的资料。

局会、局务会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记录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查阅。

第十二条 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保密工作。“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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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保密工作检查,做好节日保密工作安排,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万无一失。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密检查,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保密制度执行好的同志给予表扬,违反制度的进行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他泄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刑法》对泄密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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