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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改革2012年

来源:百家汽车网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改

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2]3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 【发布日期】2012.05.19 【实施日期】2012.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

(鲁政办发〔2012〕32号)

各市,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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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山东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保持医改基本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逐步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的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为全面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继续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 2 / 6

医保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国资委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 3 / 6

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

为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山东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2)制定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4 / 6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

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省发展改革委、山东保监局、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 5 / 6

件,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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