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第一条 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安全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三条 定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中是否有不安全食品,发现不安全食品,要及时退市。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第四条 设立不安全食品下架存放专区,及时将不安全食品及有关部门公告的不安全食品下架,放入专区以待处理。
第五条 设立不安全食品退市登记台帐,对不安全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称、规格、退市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要与上级供应商之间履行交接手续,由供应商在退市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第六条 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安全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安全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安全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安全食品追回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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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安全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从市场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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