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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

来源:百家汽车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4.03 2020.04.03 黑财综〔2020〕13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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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财综〔2020〕13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购买服务的意义

推广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购买服务是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转变。各单位要重点解决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模糊认识,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既不属于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得作为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城乡基层社区或特殊行业领域,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要正确理解购买服务与采购之间的关系,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需要通过采购方式,履行采购相关程序。

二、严格界定购买服务范围

按照《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不得将六类应当通过其他规范方式实施的事项作为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采购法律、行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事项。要重点解决好购买服务内容泛化问题,避免行为出现“越位”,购买职责范围之外的服务事项,或者将应由直接履职承担的事务外包,不履行工作责任。严禁借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禁止混淆购买服务、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规定,以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三、深入推进购买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购买服务工作,不断推进购买服务改革,规范购买服务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新修订的《办法》,为指导和规范购买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购买服务规定,加强购买服务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各级财政、财务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解、准确运用执行,切实发挥购买服务的作用。 (二)及时编制和公开指导性目录。省直各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服务范围调整等情况,及时编制和调整本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编制指导性目录具体要求,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6〕84号)执行。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

(三)加强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省直各部门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要在部门预算中准确反映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按照《黑龙江 黑龙江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着力解决好“买得值”的问题,不断提高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附件:

1.《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略)

2.《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6〕84号)(略) 3.黑财综〔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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