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库〔2020〕10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0.04.03
• 【字 号】黑财采〔2020〕6号
• 【施行日期】2020.04.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财库〔2020〕10号文件的通知
黑财采〔2020〕6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购意向公开主体和渠道
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预算单位应做好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按时履行采购意向公开责任。各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应在黑龙江省采购网(www.hljcg.gov.cn)的“采购意向”栏目进行公开。
二、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参照财政部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预算金额;
(三)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
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数量;
(五)项目拟实施采购时间。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和时间要求
(一)公开范围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
(二)时间要求
省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开采购意向。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联系人: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办公室李爽;联系电话:*************,139****8602。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