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乙方所使用房屋地址: 省 市 县/区 街/路 号。
2、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总建筑面积: ㎡。
3、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总面积: ㎡(同《房屋租赁合同》2.4条的计租面积)。
4、乙方所使用房屋经营超市内的建筑面积: ㎡,其余服务面积包括: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采暖、制冷供应服务;公共区域内的卫生管理及保洁服务;公共区域内的垃圾(不包括超市自己产生的垃圾)清运;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公共区域内的保安(不包括超市雇佣的)配送电服务;商户间的关系协调、代业主接受部门的检查及关系协调等服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的,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承租人及使用人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事项、范围和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4、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涉及本合同的物业服务主体变更或进行经营(服务)项目变更时,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同意由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主体承接并履行合同。
5、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无辜(包括甲方未向乙方提供使乙方未付相关费用)给乙方停止供水、电、暖、冷等能源,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6、甲方应确保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乙方超市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物业服务,如各附件所述的水、电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如各项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电力及能源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甲方应在中断事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修复故障并将其恢复(涉及供电的中断,甲方应尽快恢复并启动备用电源),否则乙方有权扣除在水、电或空调中断期间的物业费等相关能源费用,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另外,如甲方在中断事由发生或乙方通知甲方后二十四小时内无故未组织修复处理时,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恢复上述技术条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有权以合法提供的金额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从下期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该等维修费用。
7、乙方租赁区域消防控制室在甲方管理范围内的,甲方应保证乙方日常经营过程中消防系统正常,并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中控室配置值班人员。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被消防部门责令停业或行政处罚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租赁区域的消防系统出现故障需要乙方委托第三方维保涉及到进入甲方消防控制室检修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保证及时修复。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配合甲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2、乙方承担约定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费用;
3、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乙方不得影响甲方对该物业其他区域和公共区域的正常物业管理。 5、租赁物业的公共部位、设施及场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6、乙方自己安装的消防系统和各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乙方负责,如乙方无法或不能维护,请求甲方维护的,乙方依法付费。
第六条 费用交付
1、物业管理费: 元/㎡。乙方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运城市行情。
2、能源费用:
2.1、水费单价 元/吨,电费单价 元/度,取暖费单价为 元/月/平米,制冷费单价为 元/月/平米。(冬季取暖时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夏季6月15日—9月15日)。
2.2、每月 日为水、电费查表日,查表后甲方根据乙方当期实际用量按约定的水电费单价向乙方提供以乙方为抬头的水电费,乙方在收到甲方后 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对应金额的水、电费。
2.3、乙方应于每个取暖/制冷季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季取暖/制冷费。即甲方向乙方提供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取暖/制冷费,乙方收到后支付相应期间的费用。
4、本合同期限内,各种能源费收费标准涉及调整事宜,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附相关部门的文件及费用调整构成详细说明,乙方在收到通知及附带的文件、说明后1个月内将费用标准变更事宜(双方核算费用标准及相关条款的重新签订、系统付款信息的维护等)办理完毕。费用标准变更执行日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的日期执行。
5、甲方未提供或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能源费用,乙方有权顺延向甲方支付当期费用的日期,并不承担因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间开具而导致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推后相应天数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足额支付各项物业费及能源费用,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的,乙方除应如数补交外,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3‰的违约金。
第九条 以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双方原因而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甲、乙双方均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房屋主体结构造成破坏、损毁等非因双方责任致使一方受到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公共设施部位需停水、停电及停止共用部位设备、设施使用的,甲方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后实施的;
4、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物业公司所在地人民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