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总公司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
项目部,专业分公司应给予项目部物质奖励,奖励2000元(项目负责人占30%,项目部质安员、施工员共占70%);
1、在师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项目部,奖励1500元;
2、在兵团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项目部,奖励2000元;
第二条 :在总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分公司、专业公司(厂),奖励1500元。 第三条:在总公司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项目部的质安员、施工员、项目部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
1、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 2、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 3、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注:在总公司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总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安全科备案) 1、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 2、获二等奖者,奖励1500元;
3、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 4、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500元,以资鼓励。
第五条:对被师、兵团评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项目部,公司给予奖励5000元。(项目经理30%,有关施工员、质安员各占70%)。
第六条:本办法自安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