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
住宅桩基工程A标、B标
施工招标文件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三年八月
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桩基工程A标、B标施工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 2 第二章 合同条件 .................................................................................................................... 17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 17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 45 第三章 合同格式及附件 ........................................................................................................ 60 合同协议书格式 ................................................................................................................ 60 履约保函格式 .................................................................................................................... 63 预付款保函格式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65 第四章 标准技术规范 ............................................................................................................ 67 第五章 施工现场要求与条件 ................................................................................................ 68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 73 第七章 投标书格式 ................................................................................................................ 82 投标书格式 ........................................................................................................................ 82 资格证明及辅助资料表..................................................................................................... 85 第八章 招标用图纸及参考资料.............................................................................................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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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桩基工程A标、B标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章
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合同名称: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A标、B标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范围及特征: 奥体新城是十运会主场馆南京河西奥体中心的配套项目。奥体新城总用地面积1449.71亩,四至范围:东起江东南路,西至上新河路,南起纬八路,北至石家庄路。规划总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分为A1-A6,B1-B6共12个地块。 本次拟对A6地块中A6-17、A6-18、A 6-19、A 6-20四幢多层住宅的桩基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拟采用的桩型为预应力管桩。四幢多层住宅桩基分1 1.2.2 为两个标段,其中A6-19、A 6-20为A标段,A6-17、A6-18为B标段。 以上标段的工程范围为暂定,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标段的具体工程范围。 工期要求: 开工时间 以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总 工 期 25天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报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包干 质量要求:优良 文明施工要求:达到标化现场要求 资格标准: 1、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桩基施工资质(含二级)和承包相应工程的能力; 2 1.3.2 2、近五年成功地承担过类似桩基工程的施工任务; 3、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是二级项目经理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 4、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和财务信用良好;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 3.3 投标有效期:开标日到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有效 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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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金额:每个标段人民币2万元 银行:农行城南支行 户名: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4 3.4 帐号:033151051040004376 递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随投标文件正本密封。 招标日程安排: 1、8月4日(星期一)发出投标通知函; 2、8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下午16:30踏勘现场; 3、8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10:00,招标答疑,各投标单位将需要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交招标单位,地点:南京市应天西路198号河5 西大厦综合计划处222室; 4、8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 投标人领取招标答疑资料,地点:南京市应天西路198号河西大厦综合计划处222室; 5、8月26日(星期二)上午9:30 (投标截止期)前,投标单位将标书递交至: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会议室; 6、8月26 日(星期二)上午9:30开标会,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会议室。 购买招标文件: 地点:南京市应天西路198号河西大厦综合计划处222室 价格:每个标段人民币400元 6 (招标文件1套,3.5吋软盘一张,内有用“Microsoft Excel”制作的投标工程量清单(附单价分析表)和工程量清单附件表格,用“Microsoft Word”制作的投标格式等2个文件) 7 8 9 3.6 5.9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 标书递交至: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楼会议室 联 系 人:万俊、陆俊 联 系 电 话:025-95521,025-95501 评标方法:综合因素评标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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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汇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业主”指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投标人”指向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3)“承包商”指其投标被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单位;
(4)“招标文件”指由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修改文件、补充条款和附录;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进一步的补充文件;
(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2 招标说明
1.2.1 本工程的建设资金由业主通过贷款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1.2.2 本次招标项目为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桩基工程A标、B标。对本招标工程的说明及工程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 )。
1.2.3 本次招标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资格预审、发售标书、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标书送达、开标、澄清、评标、发出中标通知及签订合同。
1.2.4 评标阶段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由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1.2.5投标人与业主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3 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1.3.1 所有向业主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业主将根据有关程序和优中选精的原则评定入围单位,并向入围单位发出投标通知函,接到业主投标通知函的单位可以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
1.3.2 为了本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满足前附表第二条所列的资格标准。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有效地履行合同。应包括的资料见第七章。
1.3.3 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有效地履行合同。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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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投标人的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影印件),说明投标人的注册地点和主要经营范围和地点;
(2)投标人在过去5年施工的与本合同相似的工程经历和现在正在进行的合同履行情况; (3)投标人提供拟在现场进行管理和施工的主要人员的资格和经历; (4)有关投标人最近3年参与的诉讼案的资料。 1.3.4业主不接受投标人以组成联营体的形式投标。 1.4现场考察及投标费用
1.4.1 投标人被邀请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获取那些应由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书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投标人若认为必要,也可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下独自增加现场考察活动。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4.2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在现场考察过程中,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业主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
1.4.3 在现场考察中由业主提供的关于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资料和数据,仅供投标人做标时参考。业主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1.4.4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内容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2.3款发出的补充资料:
第一章 第二章 投标须知 合同条件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 第三章 合同格式及附件 合同协议书格式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标准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要求与条件 工程量清单 投标书及其附录格式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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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及其附录格式 投标银行保函格式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格式 资格证明及辅助资料表 第八章
2.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说明、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及附录。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本须知第5.6款的规定,业主有权拒绝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2.1.3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提供了一套参考文件(见第八章),业主并不保证所提供的参考文件准确地反映工地的实际状况,投标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性质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特点作出自己的判断和推测,并对此负责。
2.1.4 业主在现阶段提供的图纸包括在第八章中。它作为最终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帮助投标人能结合规范与工程量清单,更好地理解合同中包含的工程的性质和范围。作为合同的补遗,业主可能会在授予合同前或授予合同后随着工程的进展颁发补充图纸。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前将被视为已对这些图纸进行了检查和审阅,并对其中可能的错误、矛盾或缺陷做了注明。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2.2.2 业主对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函件方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业主的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期前15天之前,业主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补充通知,同时对招标文件应作相应的修正。
2.3.3 为了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照本须知第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用图纸及参考资料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组成投标文件的内容
3.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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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投标书及其附录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等(限原件) 资格证明及辅助资料表 报价说明、工程量汇总表(附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对合同条件的保留意见或无条件同意的申明 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方案优化与合理化建议 3.1.2 招标单位鼓励投标单位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招投标工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体现投标单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能力,为本工程提供有益的参考。
3.1.3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顺序编成一册装订, 除资格证明材料外,其它文件须同时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件(3.5英寸软盘或光盘),并且在电子文件上注明标段和投标单位名称。 3.1.4投标单位应按所投标段分别编制投标文件
3.2 投标价格
3.2.1投标人对项目的各项报价必须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3.2.2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缺陷修补、利润、税金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材料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商投保并支付费用,投标人报价中应含此费用。
3.2.3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而调整。
3.2.4本招标文件项下的合同报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及部分合价包干形式。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
3.2.5承包商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和理解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所有税费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商所报税率一旦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但如果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能获得减(免)税费的,则业主在计量支付中按照规定的税率扣减相应的税费。 3.2.6本次招标对投标报价指定的定额为《江苏省2001土建综合定额》、,并执行相应的现行文件,原则上不应超过取费范围和计费标准。投标人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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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计量计价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将列出工程项目及其相应的设计图的设计工程量,要求投标人根据投标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将工程子目补齐,并将投标人计算的得到的各工程数量按规定填入工程量清单中。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5.1款所规定的开标日至本须知6.2款所规定的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后30天(前附表第3款所列)内有效。
3.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3.4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采用支票、汇票或保函方式,金额见前附表规定。
3.4.2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投标保函原件应和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封袋中。采用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支票或汇票和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封袋中。
3.4.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合格投标而被拒绝。
3.4.4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全部返还,且未出现3.5.6款所描述的情况,招标单位将于投标有效期满30日后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并按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后予以退还。 3.4.6 若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a)签署合同协议书;
(b)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单位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4)投标单位有欺诈行为;
(5)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况。
3.5 投标答疑
3.5.1 投标人应将需要解答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函件的形式送达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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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对投标人问题的答复,业主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6.1 投标人按本须知3.1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6.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权人签署,授权代表仅限一人。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委托书应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公司注册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3.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业主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确认。
3.6.4 每位投标人依所投标段分别编制投标文件。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
4 投标书的递交
4.1 投标书的封装
4.1.1投标文件正本和每份副本均应在标书封面、标书内要求的位置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封面上正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公章不得由其它印章(如投标专用章等)代替。投标人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封装在两个文件袋内,文件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文件袋上应注明:
(1) (工程名称) ; (2)“正本”或“副本” (3)公开开标前不得开封。
4.1.2 上述文件袋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人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书,将被迅速、原封地退还投标人,并注明收到投标书的详细日期和时间。
4.1.3 如果上述文件袋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标书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2 投标截止期
4.2.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8、9款所述的地点和时间将投标书交给业主。
4.2.2 业主可以通过发放本须知2.3款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与投标人由本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3 业主将拒绝投标截止期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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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可以在封装或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
4.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4.1款的规定编制、密封、印记和递交,并在封面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修改应同时附上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并和投标文件或修改函封装在一起。
4.3.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4.3.4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3.4款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返还。
5 开标与评标
5.1 开标
5.1.1 开标会议由业主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参加,会同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封检查,确定其是否按时送达、密封、签字盖章等。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个人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1.2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4.3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启封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
5.1.3 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总额、补充函件和投标撤回书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封时宣布。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细则。
5.1.4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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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对投标单位的进一步资格审查可能会导致投标单位被视为不合格
5.1.6在开标过程中业主作开标记录,包括5.1.3款规定公开宣布的内容,投标人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确认。
5.2 开标、评标纪律 5.2.1开标纪律 (1)开标会场严禁吸烟。
(2)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参加会议人员应将寻呼机或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 (3)会议过程中,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或需声明,应举手并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发言。 (4)参加会议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应按要求签到,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证件以备查验。
5.2.2评标纪律
(1)参加评标的评委应严守职业道德,在评标期间不得接触投标单位人员,不得将评标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将评标有关的内容和信息透露给与评标无关的人员。
(2)评标工作人员应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互相监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参加评标的单位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对评委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探听消息,非请不得涉足与评标有关的工作场所。
(4)对于违纪的评委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进行通报,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将对其行政处分,对于违纪的投标单位将取消今后所有投标资格并进行通报。
(5)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3 评标过程保密
5.3.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5.3.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5.4 投标人答辩
为了证实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拟在本工程中投入的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业主有可能在定标前的适当时候组织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进行答辩。答辩采取口头形式,但不排除业主为了对某些特殊原因的考虑,对答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参加答辩的人员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中列出拟在本项目中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经济师及主要的技术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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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的答辩时间及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业主将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公布。
5.5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并由澄清方签字确认,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5.7款规定,业主评标时发现的错误,不在此列。
5.6 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确定
5.6.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5.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招标的范围、质量及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5.6.3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认为投标文件无效并不向投标人解释,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5.7 错误的修正
5.7.1 业主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算术计算上或报价原则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但是如果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3)当报价中有明显重复计算部分,应减去重复计算的部分;
(4)当报价中有明显违背有关现行和招标文件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正。 5.7.2 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投标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5.8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5.8.1 业主仅对按照本须知5.6款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5.8.2 在评价与比较时,业主将通过修正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修正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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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
(1)按照5.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2)对投标价格或上述修正中没有反映的、而且可接受的其他数量变化或偏离进行适当调整。 5.8.3 业主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使业主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5.9 评标办法 5.9.1 评标原则
本工程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综合因素评标,对各项因素逐项打分,综合评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5.9.2 评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4)《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5)有效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补充文件。 5.9.3 合格的标
5.9.3.1 商务部分合格的标必须通过投标文件合格性、完整性和招标文件响应性的检查,清标时将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投标文件中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澄清后有关问题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被淘汰,被淘汰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打分。
投标文件符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具体内容: (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打印或填写、装订和密封,字迹清晰可辩;
(2) 投标文件(投标书)中投标人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者签字齐全,如投标人存在授权的,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的印鉴或者签字齐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投标文件内容齐全;
(4)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5) 投标质量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组成等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重大技术偏差。 (7) 经济部分的内容、组成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8)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和基本完整的主要材料设备用量和采购计划; (9)投标文件中不含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10)提供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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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经济部分合格的标必须通过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响应性检查,清标时将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对于投标报价中错误的部分将根据本投标须知中5.7款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将作为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合格和评标打分的基础。
经济部分的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响应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具体内容:
(l)投标报价合理:投标价格和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均不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且符合有效标条件;
(2)各项价格的构成和水平科学合理,恰当地反映了本工程实际、市场价格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和实力;
(3)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相悖的要求和任何先决条件; (4)各项构成经济标组成部分的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9.4 评标细则
(1)评委必须逐项进行打分,每项最后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最低分后的平均值(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记取)。各分项累计分值为该投标单位施工技术与施工组织内容项的得分。
(2)评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及其分值范围打分,否则按废票处理。
(3)评委采用记名方式打分,打分票一经递出,不得拿回。
5.9.5 评标打分标准
评标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 (1) 技术部分(50分)
序号 1 2 评 审 项 目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场内外交通组织 3)施工进度及施工顺序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4)劳动力及机械设备安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5)桩基施工技术要点 6)桩基施工监测 投标人在本项目上的人员及设备的投入 1)项目负责人 2)主要技术人员 第14页
满分 28 2 3 9 4 6 4 6 2 2 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桩基工程A标、B标施工招标文件
3 4 5 6
3)主要施工设备 公司信誉及相关工程业绩 技术方案优化与合理化建议 工期、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保证措施 投标人答辩 4 2 2 8 2 (2) 经济部分(50分) 评标因素主要包括: --投标报价45分
在对各投标单位报价进行澄清的基础上评审。
基准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
各投标人报价的得分以该报价与基准报价的比值为基础来进行计算:(I)该报价低于基准报价4%时,为合理低标,得满分45分;(II)该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96%时,以满分45分为基准分,每增加1%扣1分;(III)该报价低于基准报价的96%时,以满分45分为基准分,每减少1%扣0.5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5分
I、齐全(2分)----报价说明、综合单价分析表;报价说明是否有保留等。
II、单价(2分)----单价分析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工、料、机消耗量是否基本合理;
相关费率是否超出有关造价管理规定;单价分析是否按清单计量单位或定额计量单位;材料调差是否列出材料名称、数量、单价;主要合价项目费用基本合理等。
III、数据(1分)----有无算术错误;单价分析表的单价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一致等。
6 授予合同
6.1 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6.2款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5.9款规定评为最适宜的投标人,该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业主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6.2 中标通知书
6.2.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业主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6.2.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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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6.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6.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派出全权代表与业主签署合同协议书。
6.4 履约保证金
6.4.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额度为不低于合同价款的5%。履约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
6.4.2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6.4款或6.6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6.5 保险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中标的投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办理施工现场人员、材料、设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条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6.5 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业主已收到中标的投标者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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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合同
(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文件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
(2)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3)专用条款:是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指包括在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说明、技术规范以及任何修改和增加,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经业主代表批准的规范。
(5)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由承包商提供并经业主批准,满足承包商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6)工程量报价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7)投标书: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书及报价。
(8)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9)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书的通知。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业主:指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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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代表: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由业主任命并行使业主授予的职责和权力的代表。 (3)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指明,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项目经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承包商委托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参加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由监理单位授权并委派的在本工程负责监理的代表。
(7)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8)分包商:指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或经业主同意,分包了本合同中部分工程的单位。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0)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1.3合同价款与日期
(1)合同价款: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业主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费用:指在现场内或现场外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3)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4)开工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竣工日期: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含节假日。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 其它定义
(1)工程:指业主和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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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场地: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业主在规范或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6)不可抗力:是指暴雨、台风、大潮汐、洪水、地震、泥石流、战争、等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对其后果不能克服的事件。其具体解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业主和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业主代表作出解释。若承包商对业主代表作出的解释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规范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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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江苏省、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适用规范、标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规范、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规范、标准但有行业规范、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规范、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规范、标准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规范、标准的,由业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业主批准后执行。业主要求使用国外规范、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1.4图纸
1.4.1业主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日期和套数,向承包商提供图纸。承包商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业主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商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4.2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用于或转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商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业主。
1.4.3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4.4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1.5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1.5.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业主代表批准:
(1)完成该项工程所必需的规范、图纸、计算结果以及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应具有适用性和完备性并使业主代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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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该项工程所必需的使用和维修手册以及永久工程的竣工图,这些资料应足够地详实,以使业主能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这些使用和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业主代表批准。
1.5.2 业主代表根据第1.5.1条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2
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业主和业主代表 2.1.1 业主工作
2.1.1.1业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商提供已了解的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资料;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6)业主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1.1.2业主可以将2.1.1.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商办理,其费用的承担者、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1.1.3若业主未能履行2.1.1.1款各项义务除2.1.1.2款中约定的委托承包商的工作,业主应赔偿承包商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2.1.2 业主代表
业主有权任命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业主代表在施工场地行使业主的权力,履行业主的职责,其授权范围由业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业主认为必要时,可以撤回对业主代表的任命。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
2.2 监理工程师
2.2.1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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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由业主和承包商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若职权不明确时,由业主代表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2.2.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若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可提交业主代表进行处理。若承包商对业主代表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4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通知。除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及授权代表外,业主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指令。
2.2.5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该指令执行之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若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若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2.6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或认为有错误或认为不合理,应在收到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请求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和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对此做出解答。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业主代表有权进行任何纠正。
2.2.7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业主应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2.2.8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业主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并履行前任的义务。
2.3 承包商和项目经理
2.3.1承包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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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承包商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根据业主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业主代表确认后使用;
(2)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业主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对由此造成的有关损失负责;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承包商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商自费予以修复;业主要求承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承包商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积极协助业主做好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8)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并使业主满意。承包商应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3.1.2 承包商应当仅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所必需的各项指令以及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合同所要求的各种书面形式的材料。
2.3.1.3若承包商未能履行2.3.1.1款各项义务,承包商赔偿业主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
2.3.2项目经理
2.3.2.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承包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委派项目经理。 2.3.2.2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3.2.3项目经理应按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业主或第三人,由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商,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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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承包商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业主代表请假。
2.3.2.5没有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果承包商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批准。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并履行前任的义务。
2.3.2.6业主有权指令承包商更换他认为不能胜任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或其有严重渎职行为的项目经理。
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
3.1.1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承包商应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按照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若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应取得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1.2 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在阶段性工程开始实施前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阶段、季度或月度施工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计划的3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若承包商不能按时提交施工计划而造成业主方面工作的延误,承包商应赔偿业主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若因承包商不能按时提交施工计划而造成承包商自己的延误,承包商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3.1.3 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其它内容。
(1) 进度计划; (2) 主要技术方案;
(3) 劳动力安排和设备使用计划; (4)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 (5) 业主对承包商的付款计划; (6) 业主应配合的相关工作及要求。
3.1.4 若因为承包商没有在3.1.3的相关内容中提出业主在材料供应、图纸提交、付款或其它必要手续方面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3.1.5 承包商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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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度与已确认的计划不符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3.1.6 凡由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承包商在向业主提出需求计划时,要给业主留有足够的采购或制造时间,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由承包商负责。
3.2 现场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应对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但承包商对于不是由他自己承担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设计或技术规范不负责任。
3.2.2 承包商应在施工计划中对于施工中有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或有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施工方法进行说明,并对有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提出应急措施并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监理工程师对于施工方法的批准不排除承包商对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
3.2.3 若承包商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在施工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经济效益,为业主节约了成本或缩短了工期,业主应视具体的情况给予承包商一定的经济奖励。承包商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
(1) 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2) 对可能出现的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3) 对业主的设计和其它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
(4) 在施工中主动地进行各方面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3.2.4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班子名单表所指定的人员和要求的数量使用承包商的人员,若承包商不能按照投标书中的内容使用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必须使用相关人员,否则作为承包商的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3.2.5 承包商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内容使用承包商指定的设备,若承包商不能按照投标书中的内容使用指定的设备或要替换指定的设备,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3.3 开工及延期开工
3.3.1承包商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3.3.2因业主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业主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推迟开工日期。业主赔偿承包商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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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暂停施工
业主代表有权在他认为确有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指令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商应当按业主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业主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5 工期延误
3.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l)业主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业主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5.2承包商在3.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并抄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与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日期延长的时间。
3.5.3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业主代表有权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并由承包商承担相关费用。
3.6 工程竣工
3.6.1承包商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代表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 3.6.2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代表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3.6.3施工中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业主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费用等内容。
3.6.4若承包商在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竣工,承包商应按照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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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违约金。
4 质量与检验 4.1 工程质量
4.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4.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1.3若工程质量未达到投标书中承包商许诺的质量等级,承包商应按照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付给业主质量未达标违约金。
4.2 检查和返工
4.2.1承包商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商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执行,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商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若承包商不积极进行修补或力修补,业主可以聘请其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由业主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4.2.3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进行合同未约定的检查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业主承担。
4.2.4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4.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承包商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商才能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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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不进行验收,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结果。
4.3.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报业主代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验收48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验收记录,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4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过验收,业主代表有权指令对已验收或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若检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 安全施工
5.1 安全施工与检查
5.1.1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5.1.2业主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业主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1.3 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悬挂必需的安全标志,以引起现场的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注意。承包商应对非承包商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和宣传。
5.1.4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在现场施工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业主的利益,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增加必需的设施以杜绝安全隐患。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若是由承包商引起或应由承包商负责,采取措施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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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防护
5.2.1若承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在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3 事故处理
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3.2业主和承包商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业主和承包商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6.1.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6.1.3承包商应当在6.1.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费用,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2 工程预付款
6.2.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业主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6.2.2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供的履约保函并签订合同后的14天内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在业主支付预付款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与预付款数额相等的预付款保函。
6.2.3 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商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6.3 工程量的确认
6.3.1 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本工程的估算工程量,该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工程中应完成工程的实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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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工程经检验合格后,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和业主代表,承包商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3.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商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计量,若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异议,可以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重新计量的要求。否则,计量结果有效。
6.3.4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或由于承包商的不良施工方案造成的超工作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6.3.5业主代表有权指派他人参与计量工作或对监理工程师的计量进行复检。若计量结果有误,业主代表有权纠正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
6.3.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的计量均应以净值为准。 6.3.7综合合价包干的项目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计量。
6.3.8除非规范或工程量表另有约定,所用计量单位均为法定计量单位。
6.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6.4.1在每月25日前,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帐单,监理工程师在14天内审查并提交业主,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工程款(进度款)。工程款按实际的工程量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按约定时间业主应扣回的预付款,按专用条款约定应扣留的保修金和其他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的款项,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第一次工程进度款,应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之后。 6.4.2按本通用条款第8.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6.4.3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商可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帐单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6.4.4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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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6.5 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的返还
6.6.1 预付款保函是在预付款扣完后的次月返还给承包商。 6.6.2 履约保函是在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返还给承包商。
6.6.3 若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
6.6保修金的扣除与返还
6.7.1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
6.7.2业主在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商。
7 材料供应 7.1 业主供应材料
7.1.1对业主供应的材料,双方应当约定业主供应材料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业主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和地点。一览表作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材料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调整。承包商应在每月25日前或每季度25日前将下个月度或下个季度材料使用计划提交业主,并且实际使用计划至少应在7天前报知业主。业主材料供应总量按施工图计算,超出量按当期市场价格加指定供货商合理管理费合计。
业主应将材料供应合同相关内容告知承包商,承包商应与材料供应商做好协调工作。 7.1.2业主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并向承包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业主在所供材料到货前24小时,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通知承包商,由承包商派人参加清点。承包商负责业主供应材料的卸货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因卸货引起的材料损坏由承包商负责。
7.1.3业主供应的材料,承包商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商妥善保管。因承包商原因发生材料的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承包商应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业主供应材料的管理工作,编制材料帐册和报表。每月25日为当月业主材料供应的计算截止日。
业主未通知承包商清点,承包商不负责材料的保管,丢失损坏由业主负责。
7.1.4业主供应的材料在使用前,应先将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呈交监理工程师,承包商负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抽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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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由业主负责运出现场,并用合格材料取代,费用由业主承担。
7.1.5承包商应在次月5日前将业主材料的当月实际供货数量提交业主,经确认后从下月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2 承包商采购材料
7.2.1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采购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承包商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商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初检。
7.2.2对于承包商采购的材料,主要材料供应商必须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考察决定;其它材料供应商由承包商自行选择,但须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未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或认可,承包商不得私自将材料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用于本工程。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商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 7.2.3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供应商的决定或认可并不解除承包商应负的质量、工期的责任,也不解除承包商对材料应负的责任。承包商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4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过材料表示怀疑时,有权随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7.2.5因发现承包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致使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6材料供应商与承包商的材料供应量按材料供应商与承包商双方共同签认的施工图数量进行计量。业主有权监督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若承包商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材料款,业主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一款项中扣除该部分并支付给材料商。
7.2.7承包商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影响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业主代表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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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书面形式议定。业主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对代用材料的质量和使用代用材料引起的不良结果的责任。
7.2.8由承包商采购的材料,业主不得单独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8 工程变更 8.1 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业主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承包商按照业主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l)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方法、时间和顺序;
(4)变更工程质量;
(5)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若上述变更非承包商责任造成或由非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引起,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商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1.2施工中承包商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请业主代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业主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 其他变更
在合同履行中,若业主要求对工程标的进行实质性的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3 确定变更价款
8.3.1承包商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业主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l)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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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只有与变更工程相似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相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招标报价方式,由承包商进行单价分析,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请业主批准后执行。
8.3.2若承包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该项变更被认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3.3业主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若业主不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可提出意见,承包商按照业主的意见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报告。若承包商不同意业主的决定,按本通用条款第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3.4 业主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支付。 8.3.5 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商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9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商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确定的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
9.1.2业主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如果业主认为已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则在接到验收报告的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9.1.3如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上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商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商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修改的费用。承包商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
9.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接收工程。
9.1.5业主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或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9.1.6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商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业主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商修改后提请业主验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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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收到承包商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业主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1.8 对下列各项,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按9.1.1款至9.1.5款的规定办理分项或局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1)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已经竣工且监理工程师认为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或使用的永久工程任何主要部 分;
(3) 在竣工之前已由业主选择占用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9.1.9因特殊原因,业主要求部分单位工程缓建或取消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9.1.10 如果业主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认为该部分工程从业主使用时开始已通过竣工验收,业主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
9.1.11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经竣工,并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验收,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业主与承包商可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一经签定,即应视为承包商已承担在保修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9.2 竣工结算
9.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业主批准后28天内,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递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工程师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进行审核。 9.2.2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须经业主审查签署意见并报授权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由经办银行据此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对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监理、业主应在28天内确认或提出意见。
9.2.3业主收到授权部门审批后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商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9.2.4 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2.5 竣工验收前,由业主办理竣工结算,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有权部门审批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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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质量保修
9.3.1承包商应按法律、行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业主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任何下属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且不抵扣保修金。
(l)承包商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错误; (3)承包商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商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8.3款的规定,在与承包商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9.3.2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修复工作,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根据合同该项工作应是承包商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商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商索回。
9.3.3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业主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 9.3.4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l)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0 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 违约
10.1.1业主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l)本通用条款第6.2.3条提到的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6.4.4款提到的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9.2.3款提到的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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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内约定业主赔偿承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业主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1.2承包商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l)本通用条款第3.5.3款提到的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承包商不采取相应的措施。 (2)本通用条款第4.1.3款提到的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承包商未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保函或担保;
(5)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6)承包商的工作实质上妨碍了业主或其他方;
(7)实质上违反了健康或安全规章制度。
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当承包商出现以上违约情况而不改正或不停止违约行为时,业主有权将承包商逐出现场,并聘请其他人完成承包商合同工程,承包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0.1.3 因承包商的责任造成业主工作量的增加以及监理工程师监理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10.1.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2 索赔
10.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0.2.2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抄送业主;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并抄送业主;
(3)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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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后28天内,向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0.2.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可按10.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10.3 争议
10.3.1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10.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l)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人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要求停止施工。
11 风险和保险
11.1 属于业主的风险
11.1.1 由于以下原因而引起的索赔、诉讼、补偿和应付费用: (1)因本工程需要使用或占用工地现场(承包商的生活场地除外);
(2)业主、或业主人员、或与其有合同关系但不包括承包商人员的疏忽、违约或违法行为; (3)业主的失误或业主提供的设计和地质资料中的错误,而这类设计和资料不是由承包商提供的或负责的;
11.1.2 业主或代表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在承包商接收并确认前发生损失和损坏。
11.1.3 合同终止后,合同工程以及业主尚保留在工地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损失和损坏,但不包括在合同终止后因承包商在工地现场内的活动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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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承包商的风险
自开工日至保修期满前,凡不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
11.3 紧急情况
11.3.1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在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报告业主。在接到通知后,如果业主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经与承包商协商后,他应决定:
(1)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2)承包商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并将该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
11.3.2 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它紧急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力或不愿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则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业主认为此项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经与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商议后,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业主向承包商索回,业主可以从将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业主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1.4 保险
11.4.1在本工程中,由承包商办理施工场地内的业主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险。
11.4.2承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凭证副本送业主备案。
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业主代表提交承包商负责保险的证明文件。若承包商没有按业主要求进行保险,业主可以替承包商进行保险,并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11.4.3保险事故发生时,业主和承包商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1.4.4保险事故发生后,购买保险方应积极理赔,对方应积极提供资料和相应协助。对于保险金不能补偿的损失,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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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承包商在施工中造成的对其他方的伤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 11.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业主和承包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工程分包
12.1非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商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正式签订以前,将分包合同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
12.2承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1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执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12.4对于专业性很强或特殊的工程分包,可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指明或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承包商参与业主的招标过程,并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商应承担对分包商的现场管理和协调责任,以及为分包商提供现场施工所必需的分包商不能提供的现场条件,并收取相应的总包管理费。对于以上分包方式,业主可以与承包商约定向分包商直接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分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由承包商上报给监理工程师,并计入承包商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
13 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业主和承包商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因素。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业主应协助承包商采取措施。业主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商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商向业主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商应每隔7天向业主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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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业主提供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业主和承包商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商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商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4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5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若承包商不积极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 环境保护 14.1 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4.1.1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及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对周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诉讼、赔偿,由承包商承担。
14.1.2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施工现场中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处置好承包商的设备及多余材料,保持现场整洁和道路畅通。
14.1.3承包商应在办理工程质量保修书前,从拟办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现场上撤离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该部分和工程清洁整齐,使业主满意。 14.1.4 承包商应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文明施工要求进行现场施工。
14.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商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业主和承包商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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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商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同时提出处置方案,业主代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正方案。如果说地下障碍物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预见到的,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业主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4.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对现场或周围的名树古木采取处理办法,或施工过程会对它们产生不良影响,承包商应通知业主代表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承包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15 合同解除
15.1 合同解除的理由
15.1.1 由于以下原因,任一当事方可解除合同:
(1)另一当事方面临破产或解散的处境;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根据法律,当事双方已可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
15.1.2非承包商原因业主代表指令整个工程暂停施工超过56天,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15.2 合同解除的程序
15.2.1一方依据合同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5.2.2合同解除后,承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竣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业主应为承包商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5.2.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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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它 16.1 担保
16.1.1承包商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供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16.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业主和承包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6.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6.2.1业主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商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业主代表批准,承包商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6.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
16.3 合同生效与终止
16.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6.3.2除本通用条款第9.2条外,业主和承包商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商向业主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6.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6.4 统计和信息管理
16.4.1 承包商应设专人按以下要求每月向业主提交各类统计报表: (l)按统计局的规定提竣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2)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形象进度应与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一致; (3)施工质量报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内施工质量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4)物资统计报表。除应符合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统计要求外,还应分类反映各种材料订货、加工、运输、到货情况、质量状况、是否满足施工需求以及存在的问题。
16.4.2 每月末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下一月度的形象进度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 16.4.3 各种统计资料均应使用计算机编报,同时提供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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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合同份数
16.5.1 本合同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效力,在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进行公证后,由业主、承包商和公证处分别保存壹份。
16.5.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6.6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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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7)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联系方式: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使用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附表 9、辅助资料表
10、投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11、投标文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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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1.3.3适用标准、规范
除非另有规定,本项目应按中国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及施工。工程施工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编号 GBJ300-88 GB50204-92 GBJ202-83 GBJ107-87 GB501-92 GB50026-93 GJJ8-85 DGJ08-61-97 YBJ9258-97 DGJ08-236-1999 JGJ120-99 DB32/112-95 苏G03-2002 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南京地区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建筑、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江苏省结构构件标准图集 如遇遗漏所需施工的工程规范,承包商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 1.4 图纸
1.4.1业主向承包商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业主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即免费向承包商提供经业主审查的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根据需要承包商可自费复印更多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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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商须按业主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图一式四份,移交给业主。竣工图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业主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业主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业主的决定为准。 2 一般权利和义务 2.1.1 业主工作
2.1.1.1业主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能满足承包商施工要求的场地,施工期间,业主有可能将部分场地另作他用,承包商必须服从业主的安排。但业主保证有足够面积的场地供承包商作业。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业主负责为各标段承包商提供100KV的供电量,并接至现场计量柜,业主承担相关费用,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由供电部门确认。承包商负责计量柜使用期间的保养、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从计量柜至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商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购置费及电费由承包商支付,包含在总报价中。
业主负责将Φ15mm的总水管引至两个标段的施工现场(含计费水表),其申请和敷设费用(含水表保证金)由业主支付。从总水管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各标段承包商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及水费由承包商支付,包含在总报价中。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将水表等设施交还给业主。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
业主应在施工前邀请有关管线单位进行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或保护的方案。对要迁移的管线,
业主支付相关费用并给予相应的协助;对于需要保护的管线,承包商负责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工作,并对其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赔偿责任。
在工程开工初期,业主将与承包商共同做好管线的迁移工作。如因某一原因导致个别管线迁移
迟于计划时间,在业主认为不实质性地影响工期的条件下,承包商应调整施工计划,以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
业主提供给承包商的关于沿线工程地质、建(构)筑物和既有管线的资料可能并不完善,对于施
工过程中新发现的管线,业主认为需要迁移的,业主支付相关费用并给予相应的协助;业主认为不需迁移的,承包商应配合有关部门对管线进行保护,并对其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赔偿责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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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不另加相关费用。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单位进场后,业主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参加,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由业主代表引测坐标点、高程点到施工现场,同时完成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移交控制点的工作。
(6)设计交底时间: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设计后一周内。
2.1.2业主代表
姓名: 胡宏斌 职务: 工程部经理
联系方式: 025-95667
2.2监理工程师 2.2.1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名称: 2.2.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通用条款中定义的职责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定义的职责及由业主的特别授权。
联系方式:
2.3 承包商和项目经理
2.3.1.1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 (4) 各标段承包商向业主和驻地监理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由各标段承包商负责提供,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详见下表。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办公用房及设施表
项目名称 办公室及生活 办公桌、椅 规格 15(M) 木质 2单位 间 套 数量 2 4 注:承包商在现场应有一间公用会议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商应承担合同规定的各项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设备保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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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提供的各项工作和生活设备及设施,应事先提交书面说明或必要的图纸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阅批准。
合同终止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商自行收回和拆除,能回收的办公生活用品,在费用计算报价时,仅计列折旧费或摊销费。
承包商提供的以上条件和服务被认为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
(5)承包商必须遵守南京地方的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车辆准运证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商自行办理,业主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外地施工单位进宁施工许可证费用:施工单位自行办理进宁施工许可证,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排污管理费:施工单位自行办理排污许可证,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噪声管理费:施工单位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噪声引起的纠纷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垃圾管理费:施工单位自行办理垃圾弃置许可证,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道路占用费:施工单位自行办理占用手续,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工效降低费: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业主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和配合要求,施工单位应予服从,并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降低施工单位的工效,业主不向施工单位增加费用支付;
(10)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负责的临时用水、照明设施在此合同实施期间为其它承包商提供分表接口,水表、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承担和安装,同时本合同承包商也应安装分表。水电费用按各分表用户分摊。各分表用量总和与供水、供电部门计量的差额,按分表用户的用量比例分摊,同时,本合同承包商另加收5%的水电管理费。
承包商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 承包商负责与交警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线路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解汽车、行人交通,其相应手续及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承包商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说明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比如办公室和施工生产用水的总量的和分部的耗水量、供水系统水压、水泵的容量和安排等。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中国及南京市关于水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对所用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弃土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弃土地点由业主指定,承包商也可委托业主代为办理弃土工作,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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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联系方式: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本合同对承包商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业主代表请假经过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业主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商自负,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保留索赔的权利。
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
承包商应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提交可实施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6 工程竣工
承包商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每延误一天,为合同价款的0.05%。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业主保留根据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对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商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需要赶工,业主将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对此与承包商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
4 质量与验收
4.1 工程质量
4.1.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承包商应以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商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与制造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商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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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承包商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设计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商自行供应或是由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应有的责任。
承包商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该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元/人.次。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
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量测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监控量测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
4.1.3 承包商的质量未达标违约金:合同价款的2%。
4.2.1 质量检测按照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宁建基字(98)600号文件执行。检测频率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备交通车辆,负责向质量检测单位送样。
混凝土试块养护管理方法:为确保混凝土试块强度的正确性,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能符合规范要求的标准养生室。养生室的温度、湿度由场监理组派人专职管理。到养生第3天(或委托试验室指定日期),由施工单位送至质监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6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 : 万元)。
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计人民币¥ 万元,应是不可撤消银行保函。承包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与业主签署合同协议书前,向业主提交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6.1.2按招标报价方式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注明合价包干的项目采取合价包干形式,工程量清单中注明单价包干的项目采取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少量采取业主指示的项目签证计价的形式(工程变更按合同通用条款中“8工程变更”执行)承包。
6.1.2.1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单价是包括了该子目直接费、间接费和所有相关费用,并已得到双方确认的中标单价。综合单价包干承包的项目,除了合同规定可进行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即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这些项目按由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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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审核、再经业主批准后的施工图工程总量进行支付。在施工图设计中,确因需要、且工程数量和造价得到监理工程师审核、最后经业主批准后,根据此施工图计算得到调整的工程总量(增加或减少)。
综合单价包干承包的项目包括:业主与承包商确认后的工程量清单中标明“单价包干”的子目。
6.1.2.3 综合合价包干项目:综合项目合价包干项目,除了因设计变化及非承包商原因而引起的规模、标准变化可以进行费用调整外,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即以中标价为基础固定项目合价包干结算。
综合合价包干承包的项目有:工程量清单中注明“合价包干”的项目。
6.1.2.4 签证工程项目:部分前期准备工作、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的其他工作等项目,以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得到应支付的工程费用金额。工程变更按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变更”条款执行。
6.1.2.5 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承包商应被认为对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是满意的。无论工程量是否列明,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单价或合价,对承包商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
6.1.2.6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及施工中人工工资、燃料、电力等价格不予调差。
6.2 工程预付款
业主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金额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价款的10%,计¥ 万元。 工程预付款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在承包商人员、设备正式进场开工后经监理验收同意后支付。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回。
预付款的支付应专款专用,首先应满足人员、设备的进场和工程备料款的需要。一旦业主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业主有权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6.3 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格、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再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业主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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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综合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标段内调剂使用,计量时既不增加费用也不减少费用。 6.3.8 对前期准备及辅助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按本条款规定进行。所有费用均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分别计列。
(1) 对在工程完工后,需拆除、场地平整等的临时工程、其费用扣留20%,待清场后支付。 (2) 本项目指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相关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房屋及设施,包括进行修建、维护或拆除等全部工作,该类项目为合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合价固定不变,即不作任何调整,据该项目的承包方式分月按形象进度验工支付。
(3) 临时供水:本项目指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相关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供水工程(由业主提供的供水接口表后的工作),包括进行修建、维护或拆除等全部工作,该类项目为合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合价不作任何调整,据该项目的承包方式分月按形象进度验工支付。
(4) 临时供电工程:本项目指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相关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供电工程(由业主提供的供电接口表后的工作),包括进行修建、维护或拆除等全部工作,该类项目为合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合价固定不变不作任何调整,据该项目的承包方式分月按形象进度验工支付。
(5) 施工期间排水:本项目指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相关工程所需进行的现场积水、污水、雨水、地下渗水的排放,以及基坑排水,该项目为合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合价不作任何调整,据该项目的承包方式分月按形象进度验工支付。
(6) 大型施工设备进场:本项目指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相关项目工程所需的大型施工设备进退场,该类项目为合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合价不作任何调整,据该项目的施组确定的主要设备到场情况验工支付。
(7) 监理工程师用房及设施:本项目指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关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程师用房及设施的费用,包括进行修建、维护或拆除等全部工作,该项目为合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合价不作任何调整,据该项目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相应批准支付。
(8) 监测与控制:本项目指合同要求的沉降等工作的监测和控制,应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手段、仪器、监测记录等分期计量。
6.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6.4.1工程进度过半,付至合同价的50% 6.4.2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0% 6.4.3审计完成付至决算价的95%
6.4.4扣除保修金的时间、比例: 结算时按工程款5%的比例扣除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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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材料供应
7.1 业主供应材料
本工程业主不提供材料供应,所有材料均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业主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
7.2承包商采购材料
本工程管桩由承包商由承包商自行采购,业主有权指定信誉好、质量过硬的管桩供应厂家。
8 工程变更
8.3 确定变更价款
8.3.1 (3) 出现合同规定的新增项目时,按承包商投标时的报价水平确定单价。
10 违约、索赔和争议
10.3争议
10.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l)请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1 风险和保险
11.4 保险
11.4.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l)业主投保内容:本工程业主不投保任何险;
(2)承包商投保内容:承包商为施工现场的自有人员、业主人员、材料、设备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
12 工程分包
12.4 双方协商同意分包的工程
业主着重声明:承包商分包工程必须经业主批准,不得隐瞒实际情况,一经查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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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为准。
14 环境保护
14.1.4 现场的文明施工要求
应按照南京市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并达到“标化现场”的要求。承包商有责任维护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在南京市民中的形象。若由于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造成业主被他人索赔,业主保留向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施工场地使用和管理
(1)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施工管理,对场地的安全保卫、精神文明、环境卫生、污水排放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内的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有全部的管理责任。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因场地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商自行解决,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承包商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业主规定的时间内(业主将提前通知承包商),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如拒不清退,业主除向承包商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0.3元/m)外,业主将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承包商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业主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
(3)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业主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商清退场时应无条件保留并移交业主使用,承包商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施工安全
⑴承包商报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
⑵承包商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
施工噪声
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南京市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商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影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商负责解决,业主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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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
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夜间施工
承包商应按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中考、高考、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等期间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商负责协调,业主尽可能予以协助。
文明施工
参照市政公用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执行,并达到“标化现场”的要求。 ⑴施工场地容貌
施工现场必须置挂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安全标语牌、安全记录牌、文明施工制度牌和施工平面图。五牌一图必须齐全,而且美观整齐。
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周围居(农)民和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未经业主同意批准,外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进入工地。
⑵生活和环境卫生
承包商要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搞好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要设置水冲式厕所,并做好厕所的保洁工作;不乱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临时搭建须经业主批准,且应整齐美观。 ⑶现场文明气氛
施工临时用地内必须张贴宣传标语,要有黑板报或报栏,内容应经常更换;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宣传标语横幅。
承包商的所有雇员和代表都应穿戴整齐,行为文明。要佩戴由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证,工作证应标明姓名、职务、身份及编号,在现场期间应一直佩戴在胸前。承包商的所有机械及设备都应醒目地注上承包商的名称。
14.2.3 承包商对受施工过程影响的文物和古木应采取保护措施,对于那些要迁移的树木需在
园林单位确认后由业主委托园林部门负责迁移。对于需保护的文物由承包商提出监测保护方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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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文物保护单位。
16 其它
16.1 担保
16.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l)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5%,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提供;
(2)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
16.5 合同份数
16.5.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10份,业主6份,承包商4份 。
16.6 补充条款
16.6.1 税收
(l)中国对业主征收的税收
中国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业主征收的一切税费由业主负担。 (2)中国对承包商征收的税收
中国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商负担。 承包商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和理解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承包商所报税率一旦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但如果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能获得减(免)税费的优惠,则业主在计量支付中按照规定的税率扣减相应的税费。
(3)征缴税费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商将予以考虑并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
16.6.2 保密 (1)保密细节
承包商必须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除为合同目的所必须,若没有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如果就是否为出于合同之目的而必须刊登和披露有争议时,则应将此事提交业主决定,其决定应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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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版、广告
未经业主事先批准,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者披露任何与工程有关的情报或者详细资料。
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在施工场地设置有关工程的广告,但必须由业主统一规划和制作。
业主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所有权。承包商可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在上述地点设置承包商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16.6.3 廉洁规定
为了确保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各种的发生,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16.6.3.1业主方面
(1)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业主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商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承包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业主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旅游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业主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6)业主发现承包商有违反廉洁规定或者采用任何手段行贿业主工作人员,业主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商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业主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
16.6.3.2承包商方面:
(1)承包商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应业务工作,不得向业主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承包商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业主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4)承包商不得为业主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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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5)承包商如发现业主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应向业主领导或者业主上级单位举报。业主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商进行报复。业主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规定的承包商,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投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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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格式及附件
1 合同协议书
业 主(全称):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工程 工程地点:江苏省南京市
工程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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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工期: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辅助资料表
10、投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11、投标文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卷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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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业主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业 主:(公章) 承 包 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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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履约保函格式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以下简称“承包商”)已保证按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 合同施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工、竣工和保修该工程(下称“合同”)。
鉴于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本银行同意为承包商出具本保函;本银行在此代表承包商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的责任,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第一次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持,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背景。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商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直至竣工验收1年后的28天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印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地址: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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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付款保函格式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方与 (以下称“承包商”)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的协议条款规定,应向你方提交预付款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元,以保证其忠实地履行合同条款。
我银行 (银行名称)受承包商委托,作为保证人和主要债务人,当贵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支付不超过上述保证金额的款额,也不要求贵方向承包商提出此项要求;以保证在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协议条款的责任时,贵方可以向承包商收回全部或部分预付款。
我银行还同意:在贵方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银行。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日期起至贵方向承包商全部收回预付款的日期止。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地址: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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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业 主(全称):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全称):
为保证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协议中规定的承包商的承包范围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的确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l、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商确保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的质量。因承包商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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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在竣工验收1年后14天内,如无质量缺陷,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标准,业主把保修金返还给承包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组成,由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共同签订。
业 主(公章): 承 包 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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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准技术规范
施工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编号 GBJ300-88 GB50204-92 GBJ202-83 GBJ107-87 GB501-92 GB50026-93 GJJ8-85 DGJ08-61-97 YBJ9258-97 DGJ08-236-1999 JGJ120-99 DB32/112-95 苏G03-2002 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南京地区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建筑、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江苏省结构构件标准图集 如遇遗漏所需施工的工程规范,承包商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设计及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除非规范、合同、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中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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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现场要求与条件
一、现场条件与要求
1、现场条件
南京河西新城区奥体新城位于纬七路与纬八路之间,经四路西侧,占地1000亩。为了2005年第十届全国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顺利召开,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将于近期内进行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四幢多层住宅的建设,本工程桩基工程采用静压管桩施工。
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现场局部有废弃的桩基,各标段承包商应详细勘查现场,认真研究打桩方案。
2、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条件
业主、监理工程师基本办公条件由各标段承包商提供。投标人在标书中应计入下表内容的相关费用。基本办公条件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表: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办公用房及设施表
项目名称 办公室及生活 办公桌、椅 规格 15(M) 木质 2单位 间 套 数量 2 4 注:承包商在现场应有一间公用会议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期间内,承包商应承担合同规定的各项房屋、设施的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设备保洁服务。
合同终止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商自行收回和拆除,能回收的办公、生活用品,在费用计算报价时,仅计列折旧费或摊销费。 3、临时用电
业主为桩基工程的各标段承包商提供630KVA的供电量作为施工用电,电源接至施工现场,变压器的购置、安装、电贴和380V接线头以上的一切设施费由业主支付,该接线头以下至施工场地的一切设施费和电费由承包商支付。位置由施工单位现场确定,供电部门认可。承包商负责变压器使用期间的保养、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工程完工后将完好的变压器交还给业主。如果业主不能及时供电,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承包商应自备发电机,自备电机增加费用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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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商确定。
承包商应将施工用电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供电线路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中国及南京市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对用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4、临时供水
业主负责将两路供水管引至施工现场(含计费水表),其申请和敷设费用(含水表保证金)由业主支付,位置由施工单位确定,供水部门认可。从总供水管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商负责实施,用水管路和用水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费及水费由承包商支付,包含在总报价中。施工结束后,承包商将水表等设施交还给业主。
承包商应将施工用水管路设计图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中国及南京市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对所用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5、弃土、弃浆和运土
弃土和运土工作由承包商负全责,业主不对弃土和运土承担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承包商可自行组织土方运输,也可委托其它单位负责。承包商按南京市弃土、排放泥浆、运土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弃土和泥浆运至业主指定地点,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一次包干。
承包商的土方运输车辆必须是载重量8吨以上、成色较新的自卸车或槽罐车,由于抛、洒、滴、漏引起的一切处罚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可对施工现场的土方量自行平衡,但将弃土用于本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承包商进场后,应布设好场内的排水系统,施工污水排放必须经沉淀后才能排入附近下水道,排放工作由承包商负全责。 6、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
承包商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各承包商负责各自施工便道与社会道路交接处设置标志、标牌及承担相关费用。 7、管线的迁移、保护
(l)投标人应对招标单位提供的现场管线图进行分析,提出图中所示每一根管线的迁移方案或保护措施。招标文件中对部分管线提出的搬迁或就地保护方案,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己对图纸的理解和施工经验,对方案进行优化。对需迁移的管线,提出具体的迁移时间。对不需要迁移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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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给出详细的保护方案,并承诺:中标后将配合有关部门对管线进行保护,业主不另加费用;
(2)业主将在施工前邀请有关的管线单位进行协商,明确施工范围,确定管线迁移或保护的方案。对要迁移与恢复的管线,业主负责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施工现场需要保护的管线,直接用于保护管线的管材由业主支付费用,其它材料费及人工费等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必须服从业主安排并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对其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全部责任;
(3)工程开工初期,业主将与承包商共同做好管线的迁移工作。如因某一原因导致个别管线迁移迟于计划时间,在业主认为不实质性影响工期的条件下,承包商应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4)业主已将所有已知的关于沿线既有管线的资料提供给承包商,业主强调这些资料可能并不完善,投标人在中标后,应立即进行补充探查,并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作书面汇报,中标人应对补充后管线资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二、施工监测
承包商在现场施工中应保证周围建筑物的安全,由于施工引起的建筑物的损害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三、施工测量
业主负责向承包商提供工程范围内有关三角网点、水准网点和中级控制桩点等基本数据的测量资料。承包商应进行复核验算、复测、放样和完成全部测量数据计算等工作。承包商在放测前10天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测量报审表。
承包商负责保护和保存好工程范围内全部三角网点、水准网点和自己布设的控制点,对测点的移动破坏负全责。
四、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要求
1、控制排污
承包商进场后,应布设好场内的排水系统,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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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施工噪音
工程施工期间,应控制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南京市有关法规要求。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城市区域环境震动标准》(GB10070-88)的要求。
在选择施工设施、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商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对承包商的劳动力和周围地区居民的影响。由于施工噪音引起的任何民事纠纷由承包商负责解决。
3、减小振动
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图纸,在标书中提出减少工程施工对周围影响的措施。由于施工振动引起的任何民事纠纷由承包商负责解决。
如振动超过极限值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改变其施工方法,使其符合有关规定。
4、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承包商应按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承包商应充分考虑中考、高考、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等期间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商负责协调解决,业主尽可能予以协助。
5、安全措施
承包商在合同执行期间,应组织提供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负责工程及施工物资、机械装备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并配备夜间照明;该项保卫工作,在夜间及节假日应是不间断的。
6、现场文明措施
桩基工程应参照市政公用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执行,达到“标化现场”的要求。
6.1 施工场地容貌
施工现场必须置挂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安全标语牌、安全记录牌、文明施工制度牌和施工平面图。五牌一图必须齐全,而且美观整齐。
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周围居(农)民和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未经业主同意批准,外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进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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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生活和环境卫生
承包商要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搞好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要设置水冲式厕所,并做好厕所的保洁工作;不乱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6.3 现场文明气氛
施工临时用地内必须张贴宣传标语,要有黑板报或报栏,内容应经常更换;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宣传标语横幅。
承包商的所有雇员和代表都应穿戴整齐,行为文明。要佩戴由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证,工作证应标明姓名、职务、身份及编号,在现场期间应一直佩戴在胸前。承包商的所有机械及设备都应醒目地注上承包商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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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一节 工程量清单使用说明
针对所有投标人和承包商编写的使用说明阐释了工程量清单在备标、审标、评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作用,尤其“工程量清单使用说明”部分对此作了详细描述。
1.1报价依据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件(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如果投标人发现任何差异、不一致或错误,应以以下顺序为准。 l—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通用条款 3--施工现场要求与条件 4--标准技术规范 5—工程量清单
6—投标人须知 7—业主的图纸
1.2 报价范围
1.2.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缺陷修补、利润、税金和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
1.2.2 本招标文件项下的合同报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及部分合价包干形式。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
1.2.3投标书内不允许有选择性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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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完善
1.3.1投标人应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其他表格格式,正式填写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所有价格款项。单价包干项目应按“综合单价分析表”进行单价分析,合价包干项目应按“合价包干项目报价计算表”进行单价分析。工程量清单及本部分其他表格应以Exce1的格式保存并在投标时提交业主,更详细的价格清单将在合同签订前后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
1.3.2投标人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规定、计量计价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将列出工程项目及其相应的设计图的设计工程量,要求投标人根据投标的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将工程子目补齐,并将投标人计算得到的各工程数量按规定填入工程量清单中。补充内容填入“其他”项内,可展开为几个小项,但不允许改变序号。
1.3.3备标过程中,投标人在填写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内容时,应进行必要的尺寸计算、补充性分析和研究,以便完全了解工程难度、精确估计记入价格表的工程量和单价。投标人应认真评估合理误差。
投标人应以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数量为准进行报价,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图纸计算量有差别,可加备注栏加以说明(差价部分不计入报价)。
1.3.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的费用适用于招标(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 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包商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实施该方法的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报价内。
1.3.5工程量清单表和汇总表以及单价分析表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工程量清单使用说明”中的规定填写完整前后一致。工程量清单均应按照清单号附单价分析表。各报价的工程量计算底稿,投标文件澄清时应随身携带,便于业主备查。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投标书被拒收。
1.3.6在投标文件澄清和评标工作结束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能会对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加以完善,中标人在完善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提交的报价单将作为合同附件。在工程开展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会要求投标人提交更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或单价分析表。
1.3.7为使综合单价构成清晰,工程量清单中还应包括投标人认为上级子目下应补充的下一级子项,并列明相应的工程量及其报价,序号可顺序扩展。所有子目均需附单价分析表。
1.4 有关费用的说明 1.4.1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所有税费均包含在报价中,因此,工程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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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中的报价为含税报价。税费计算的基准日期为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
承包商报价时应充分了解和理解对相关税费的规定,承包商所报税率一旦确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但如果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能获得减(免)税费的,则业主在计量支付中按照规定的税率扣减相应的税费。
1.4.2 劳保金费率
劳保金费率按照定额有关费率计取。
1.4.3其他费用说明
(1) 工效降低费: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业主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和配合要求,施工单位应予服从,并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降低施工单位的工效,业主不向施工单位增加费用支付;
(2) 施工场地硬地坪费用:施工现场应满铺水泥砼硬地坪(现有行车道上施工可不另铺水泥砼地坪),费用由施工单位在中标总价中列支,业主不向承包商另外支付该项费用;
(3) 道路挖掘费:施工单位在结构范围以外破坏现有道路路面,需自行办理挖掘许可证,并支付恢复费用。
1.5 定额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指定的定额为《江苏省2001土建综合定额》 1.6 工程量计算特别说明
1.6.1 工程量按设计有效桩长计算。
1.6.2为使综合单价构成清晰,工程量清单中还应包括投标人认为上级子目下应补充的下一级子项,并列明相应的工程量及其报价,序号可顺序扩展。所有子目均需附单价分析表。
1.6.3投标人报价中应包括施工准备,临时工程及辅助设施等一切与压桩工程有关的费用,并自备电机,应考虑到本工程工期紧,设备投入多,工效损耗大等因素,在投标报价中得到体现。中标后,由投标人提出的因以上因素的费用,业主概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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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A标桩基工程
清单号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万元) 备 注 m m m m 2873 1254 2873 1254 单价包干 单价包干 单价包干 单价包干 一 桩基工程 A6-19 PTC-400(70)A-C60-9,8 A6-20 PTC-400(70)A-C60-10,9 PTC-400(70)A-C60-10,9 PTC-400(70)A-C60-9,8
投标报价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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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南京河西新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奥体新城A6地块17、18、19、20幢住宅B标桩基工程
清单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单位 号 一 桩基工程 A6-17 PTC-400(70)A-C60-9,8 A6-18 PTC-400(70)A-C60-9,8 工程量 单价(元) 合 价 (万元) 备 注 3519 3519 单价包干 单价包干 m m 投标报价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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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量清单附表
1、综合单价分析表
填表说明:
(1)单价分析表中的所有数字在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中的各种费用计算顺序遵循现行规定。
(3)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项下应列明主要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若项目不够,投标人可自行补充栏目。但记费程序必须清晰。
(4)工作内容应按本项目单价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填写。
(5)采用定额号,指本项目单价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包含几个定额号的应在栏内列明。 (6)工、料、机及各项取费(包括综合费用、费、利润、税费)合计后不允许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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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分析表
清单号: 计量单位: 工程或费用名称 采用定额 综合单价 工作内容 定额单价 序号 一 二 三 项目名称 人工 材料 机械台班 一~三小计 四 费率、费用 一~四合计 单位 数量 定额单价(元) 综合单价(元) 单价(元) 合价(元) 单价(元) 合价(元)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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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桩单价表
管桩单价表
主要材料名称: 清单号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单位 含量 单价(元) 备注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表3填写说明:
1、 表中的所有数字四舍五入后均保留一位小数。
2、本表中的清单号、项目名称、单位应与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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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款计划表格式
用款计划表
时间 (季度) 用途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期金额(万元) 合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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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标书格式
1 投标书格式
1.1投标书格式
投 标 书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认真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后,我们承认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愿以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的总价,按上述工程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本次招标范围的全部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如果我方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将按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其后14天内提交合同价款的5% 的银行保函。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后,严格按开工令上的开工日期为本工程施工,并按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完成,准时交付合同包括的工程,不致使总工期有所延误。
4、一旦我方中标我们保证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所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总工期为 天,并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7、我们同意承担我单位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8、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提交。
投标人:(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包括所有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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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标书附录格式
投标书附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履约保证金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工期延误违约金 工期延误违约金限额 工程质量未达标违约金 工程预付款金额 工程保修金金额 竣工时间 项 目 内 容 合同价款的5% 签订合同协议书格式后7天内 每延误一天,为合同价款的0.05% 合同价款的5%。 合同价款的2% 合同价款的10% 合同价款的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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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投标银行保函格式
投标银行保函
致: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下称“投标人”)拟向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标人”) 送交关于 的投标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须按规定的金额由其委托的银行出具一份投标保函(下称“保函”)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担保。
我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 (¥ 元)的保函,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担保。本保函的条件是:
(a)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其投标价格算数错误的修正; (c) 如果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 (1) 未能或拒绝签署合同协议书;或 (2) 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d)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况。
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要求,说明其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即凭招标人出具的索款凭证,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项。
本保函在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7天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交到我行。招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行。
银行地址: 担保银行: 邮 编: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
传 真: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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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签署 (工程名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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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名称)投标活动。
授权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约及办理相关公证等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予以承认。该被授权人就在宁办理相关公证事宜有转委权。
授权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特此委托。
投 标 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印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印章): 日 期 :
注:1、本证明书与本人身份证对照使用,该授权委托书需在投标人注册地或南京办理公证。 2、本委托书中授权代理人的签名笔迹和印章是核对由他们签发的文件有效性的依据。
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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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辅助资料表
表1 企业基本状况一览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传 真 营业执照 承包经历 年(国内) 年(国际) 职工人员 总人数: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组织机构框图 (包括结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数量等情况) 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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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项目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简历表
姓名 最终学历 现任职务 从事项目施工年限 身份证号码 序号 专业技术证书名及证书号 证书名 证书号 性别 毕业院校及时间 政治面貌 技术职称 出生年月 毕业专业 工作年限 相关专业经历 (包括获奖情 况) 项目施工主要经历 备注:专业技术证书指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以及国家注册专业工程师证书等。
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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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主要熟练技术工人/领班人员安排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年龄 性别 级别 主要工作简历 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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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汇总表(过去5年中)
序号 业主名称 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监理单位 合同金额及参与比例 合同工期 合同完成情况 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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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过去5年)
业主名称 开工及完工日 施工合同金额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主要人员 项目总工姓名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工程概况 工程完成情况 业主详细的地址、联系人员与部门、 联系电话、传真等。 注:1、本表根据投标人的情况可以延续和扩展;
2、本表附业主评价或业主证明材料。
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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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
序号 业主名称 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监理单位 合同金额及参与比例 合同工期 合同进展情况 注:项目包括那些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未签署合同的项目。
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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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在建主要工程项目情况表
业主名称 开工及完工日 施工合同金额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主要人员 项目总工姓名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工程概况 工程进展情况 业主详细的地址、联系人员与部门、 联系电话、传真等。 注:1、本表根据投标人的情况可以延续和扩展;
2、本表附业主评价或业主证明材料。
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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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施工机械设备
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 种类(名称)
数量 型号 出厂期 用途 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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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其他资料
如获奖情况、技术支持等。
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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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招标用图纸及参考资料
一、图纸
桩基工程招标用桩位平面布置图 二、地质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
三、施工现场地形图
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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