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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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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为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三条 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

(一)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派遣县(市、区)乡镇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补助、生活补助、考核奖励及相关工作经费。

(二)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科技项目补助

(一)科技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参照市一般项目申报的要求及格式。每位科技特派中原则上承担一项科技项目,时间一定两年,每年安排补助经费1万元。

(二)科技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根据项目合同书下拨到当地县(市、区)科技局,再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各县(市、区)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落实匹配资金。各级相关支农资金要向科技特派员项目倾斜。有条件的乡镇同时也要做好资金匹配。

(四)科技特派员项目由当地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管理,组织项目验收或评审。科技特派员应定期向市及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五)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组建利益共同体。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

(一)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实行年度包干制。每人每年定额1万元,由市财政拨到各派出单位。

(二)各派出单位根据乡镇考勤按实发放。发放标准为每日下乡补贴20元,每月报销往返交通费4趟。同时兼任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不重复发放。

(三)各派出单位每年六月底前,向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派遣年度补贴经费清单。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奖励

市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每年组织考核评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名额不超过派遣人员的30%。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科技特派员培训、组织考察及相关日常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因故中止,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并继续用于对其它项目的扶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本办法由市科技特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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