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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贸易壁垒法规风险防范

来源:百家汽车网
经营中贸易壁垒法规风险防范

杨 楠

创建公司曾经是多少有志之士望尘莫及的事。随着改革开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入,经营不再局限在屈指可数的几家大公司。据统计,目前我省在海外投资企业,其中60%以上是中小企业。在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形势下,为了寻求经营机会、保护和扩大原有市场、克服贸易壁垒、追求优惠、获取技术,走国际化经营之路已成为中小企业的战略选择。

经营是通过企业走出去、产品走出去、人员走出去,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展开界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我省企业的经营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资源寻求型。由于能源资源价格因素,很多企业到国外去,对国外的能源资源进行投资和开发。这些投资主要以并购为主,集中在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

二是技术获取型。主要是利用全球研发资源,来增加自主创新能力。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这种企业尽管投资规模可能不大,但对企业自主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是市场开拓型。企业通过在目标市场建立贸易公司,开展售后服务和商业推广等,来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四是转移生产型。一些国内技术比较成熟、生产能力富余的企业,到国外寻求环境更

好、生产成本更低的地区进行投资,实行当地生产、当地销售,或向其他国家转售产品。

但经营毕竟是在一个陌生的异国他乡环境中展开经营活动,由于文化差异及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种种棘手的问题。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过程中,我省企业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教训。各种法律和贸易壁垒正筑起道道错综复杂的障碍,考验我国企业的海外生存能力。 越来越多的企业已充分认识到,“走出去”绝不能只靠勇气,了解、掌握国外法规,即“游戏规则”才更为重要。 发展研究中心一负责人曾在首届国家风险管理论坛上发表文章指出:“在经营中,和企业要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并从战略高度重视风险防范。”

企业展开经营,风险相对国内更多,如金融风险、政治风险、主权风险、国有化风险和恐怖主义风险等。特别是由于全球化金融危机给许多企业带来了难以预防的困难,部分企业已面临倒闭,破产,要想生存下去就得寻找契机,调整企业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机制,金融危机是对企业生存能力的严峻考验。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国内和国际的经济纠纷案、法律诉讼案都大幅度增加。同时,2010年-2020年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将逐步实现零关税,这意味着作为贸易保护主要手段之一的关税措施将在绝大多数成员之间不能予以采用。各国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更加重视利用国际法律准则和贸易壁垒法规来保护自已,近年来新推出一些贸易壁垒性的法律规制,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社会责任壁垒。触犯了其中一项,产品就无法进入国际市场,甚至受到法律制裁。现介绍近年经营中常会遇到的几项新型贸易壁垒主要内容及应对方法,以加强风险防范。

一、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规制。

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劳工权益保护。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以社会、国家提供诸如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及安全保障,企业作为社会的单个体,需要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社会利益,对社会负责。美国是此方面立法较早的国家。早在10年,美国便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1930年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动生产产品。1988年,美国的《贸易竞争法》首次将“持续否定工利的行为模式”列入不合理外国贸易清单。这方面的规则影响最大的是1997年出台的SA8000标准。由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利益不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在劳工标准方面也很难达到一致。SA8000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最低标准,如劳工标准,公司不应使用童工,必须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或条件下;公司对员工不得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公司应遵受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不得经常超过48小时,员工每7天至少有1天休息时间;工资报酬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最低标准等等。SA8000颁布后,在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很快获得了广泛支持。SA8000标准内容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与贸易没有任何直接联系。SA8000的宗旨是积极的,但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用,成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境外销售的有力工具。据估计,近十年时间里,包括我省企业在内的沿海地区至少已有8000多家企业接受过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由于复杂的认证程序及昂贵的认证及维护费用,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从长远眼光审视SA8000标准,对促进企业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保障员工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并会促进外贸产业结构的调整,迫使境内外以低劳动力成本取胜的企业重新调整经营战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不能实现战略调整就无法生存,只得选择停止经营。

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是知识产权人依法对其创造性劳动活动成果在特定的期

限和特定地域内享有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私权的保护,鼓励人们从事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公开智力成果,从而推动知识传播,促进技术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但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壁垒法律规制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和报复性,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为理由而实施贸易报复的做法始于美国,根据美国“特别301条款”规定,制裁对象不仅针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还包括所有进口货物及服务商品,制裁手段不仅包括提高关税,采取进口措施,或拒绝给予服务市场准入授权,甚至包括终止、撤回双边贸易协议等。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特别301条款”所确定的“重点国家”而受到制裁。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其科技水平的,在保护对象和保护力度上往往与美国存在差距,如发展中国家往往由于对药品、商业秘密权、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的权利、植物新品种权等不予保护或保护不力,而受到“特别301条款”的报复和制裁。

为防止在经营中受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的攻击,我省经营企业一方面要熟知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法律规制方面的知识,掌握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可能涉及到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及早作出应对方案。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域外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三、绿色贸易壁垒法律规制

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采取手段和措施。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措施。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某些发达国家常用来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随心所欲地加以难和抵制。如2002年,欧盟提出,蜂蜜中氯霉素检出量不得超过0.1PPb,即10万吨蜂蜜中含有1克氯霉素,这个标准比原先严格了100倍。2002年2月底,欧盟通知其他成员国,对所有工厂、仓库及包装上市的中国蜂蜜强行检查。由于抗生素超标,我省蜂蜜在国际市

场上的价格和优势丧失殆尽,蜂蜜出口由此受到严重影响。绿色贸易壁垒包括绿色关税、绿色环境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

“入世”后,我省经营面临着发达国家种种绿色贸易壁垒挑战。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环境标准较低,成为部分发达国家污染避风港,它们将环保水平较低的产品大量进口我国,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将一些在本国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收费而无法立足的化工、冶金、印染等高污染高消耗产业转移到我国,甚至将一些“洋垃圾”输入我国。而我国企业在经营中受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动植物病虫害规定及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的影响,使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受阻;机电产品受能耗、噪声污染及安全性等方面制约,增加了经营的难度;服装和纺织品,受到发达国家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与禁止而受阻。

如果企业信息不畅,不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标准和绿色贸易壁垒,无法有效地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因此,我省企业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建立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提出相应的建议,采取相应对策,为企业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近年来,在经营经常会遇到贸易壁垒法律规制还有技术贸易壁垒、反垄断贸易壁垒等。由于产品结构相对落后,档次较低,一些企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不高,使产品安全和质量上存在某些问题,难以达到国外技术法规的要求,就会受到技术贸易壁垒的制约。由于篇幅所限,不再详细展开。新型贸易壁垒的负面效应是制约了我省经营的顺利展开,正面效应是在国外技术、环保标准压力下,经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长远发展眼光看,这对促进开发我省高新科技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此,我省企业应变被动为主动,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大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风浪中,争当时代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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