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9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 【发布日期】2005.09.06 【实施日期】200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关于在江宁、六合、 浦口三个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96号)
各区县,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3〕号)精神,经省同意,市决定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南京市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1 / 2
二、三个区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和实施力
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区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 附件:《南京市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为了继续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扩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城市管理执法的改革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调整,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通过扩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扩大的范围和集中的执法权限 (一)在我市江南八个区实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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