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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来源:百家汽车网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建立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就乙方按照甲方需要派遣劳动者、甲方向乙方支付派遣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派遣期限与派遣事项

(一)派遣期限

乙方确保被派送劳动者的派遣期限与被派遣劳动者和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派遣期限不得少于 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被派遣劳动者同意,符合国家规定的派遣期限可以延长。

(二)派遣岗位和派遣人数

劳务派遣人数,以甲方盖章确认的花名册具体人数为准,甲方安排乙方的劳动者从事岗位(工种)为 岗位,委派到 工程项目,项目地址: 。因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变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届时,乙方可视情况做内部相应的劳动完善手续。

二、劳务派遣期限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截止。

三、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一)与派遣劳动者为实际用工关系,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用工单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工数量和用工条件,审核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资历以及相应的技能水平。

(三)负责制定被派遣劳动者管理办法和工作岗位职责,并对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纪律、工作表现、劳动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名誉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六)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二)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全面负责被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

1、乙方须对被派遣劳动者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有调整时,由乙方按规定执行)。

2、乙方应当按时准确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漏报、脱报或多缴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3、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负责按月代扣并结算。

(四)维护甲方和被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乙方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人事档案、负责与被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职业病、非工伤、其他疾病处理

(一)被派遣劳动者因负工伤或死亡、因公致残、患职业病以及非因公负伤、患病治疗等,由乙方按照国家相应保险的规定办理。

(二)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乙方应支付所有的费用,如果甲方先垫付了费用,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要求返还费用的通知之后7日内返还甲方垫付的费用。

1、工伤申报:甲方应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48小时内通知乙方,由乙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保机构备案。由于甲方为通知或超时通知乙方造成不能申报工伤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通知乙方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延误的由乙方负全责。

2、工伤认定:甲方应自伤害之日起20日内,把工伤认定所需全部材料交予乙方,由乙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超时或材料不齐、不符合要求

造成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不齐、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延误的由乙方负全责。

(三)被派遭劳动者在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期间的劳动报酬和待遇,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及其他相关待遇,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执行。被派遣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死亡、因工致残、患职业病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被派遣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死亡,除非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休息体假、婚丧假、女工产假(含哺乳假)等,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劳务派遣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乙方支付,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实绩,可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书面建议乙方。

(二)劳务派遣服务费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劳务派遣服务费,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和实有人数结算。

(三)费用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提前1个月将劳务派遣服务费支付至乙方账户。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在甲方支付乙方上述劳务派遣费用前,乙方应当提前向甲方开具与上述款项数额一致的普通。乙方未提前开具导致甲方付款期限延期的,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九、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

(一)甲方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及其标准,由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

1、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护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三)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该情形消失之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的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被派遣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査,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派遣延续和派遣终止

(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满前三十五日,甲方应当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书面通知乙方,此种情况下:

1、若甲方决定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2、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通知乙方后,乙方未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若甲方于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就是否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书面通知乙方,视为甲方不

再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终止:

1、甲方与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派遣的;

2、被派遣劳动者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派遣劳动者被甲方依法、或依本协议约定退回的;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约定的可解除协议的情形出现外,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失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其他相应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其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追偿损失;

2、本协议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

4、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甲方(采购人公章)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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