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准入制度
1.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要求注册上岗,凡无执业注册证者,不允许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2.新进入工作岗位的见习护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同时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护理工作,不得单独执业。
3.每年选送护理人员参加省市级岗位培训,急诊、ICU 护士岗位培训按照要求达到相应的比例。
4.血透室护士上岗应经过上级医院培训学习3 个月,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5.护士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6.全院护理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并按规定参加全院组织的考核,每年护士理论考核2次,操作考核每年2 次,科内护士理论考核每月1 次(主管护师及以上每季1 次),操作考核每季1 次。护士长对护士绩效评价每季1 次。 7.护理部对护士长每半年进行工作评价1 次,方式有护士长自评、护士对护士长评价、护理部对护士长评价。对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护士长沟通,不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提高自身素养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