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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百家汽车网


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内部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施工机械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此制度。 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各级领导和全体施工人员,本项目施工单位或外单位入场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场内交通安全规定。

三、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依照场内施工便道的交通标志,谨慎驾驶,严禁违章行车。

四、场内行车速度不大于30公里/小时,与地方道路交叉处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 五、严禁在道口、施工进出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六、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七、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八、所有车辆必须避让摩托车、自行车、行人。

九、施工便道上不准堆放任何物件,随时保持便道畅通。

十、场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安全巡查要随时检查标志标牌的完好可靠。 十一、厂内行车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十二、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十三、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十四、场内交通安全,由项目部安全科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十五、便道所在各工程处,要确保便道的完好,及时维修,及时养护。 十六、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由项目部安质部实施监督。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要求

市管机动车辆和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保障机械公司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2、管理部门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

2.1.1是公司市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2.1.2负责市管机动车驾驶员的定期复训、日常班组学习以及车辆年检审证、车况、车貌、安全驾驶的监督检查工作; 2.1.3负责公司市管机动车辆的 2.2 技术质安部:

2.2.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交通行驶安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定岗培训取证复证工作; 2.2.2负责计划和组织每年度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各部门按计划进行实施; 2.3 生产运行部:

2.3.1负责车辆的购置、变更、报废及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台帐,保持机动车辆完好行驶; 2.4 各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本部门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对机动车辆的安全要求

3.1 厂内机动车辆(限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如铲车、电瓶车等)必须取得车辆号牌、方可行使; 3.2 车辆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3.3 厂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定期检验;季度检查由技术质安部进行;月度和日常检查由使用部门进行;

3.4 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才能继续行驶;

3.5 机动车辆所在部门要建立车辆保养制度,实行三级保养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大修; 3.6 严禁非防爆车辆进入防爆区域; 4、 车辆装载的安全要求

4.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4.2 车辆装载物件的高度、长度和宽度,交通管理的规定执行;

4.3 装载不可解体的物体、滚动货物超过规定时或在恶劣环境、气候条件下进行特殊装卸作业的,必须经所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制订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4 装载的物件应均衡堆放、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和后栏板应关好、栓牢。物体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4.5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或滴漏在车外,防止散落飞扬及损坏路面; 4.6 铲车、电瓶车等在铲运物件时,铲件升高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三分之二,在铲运时铲件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5m; 5、 机动车辆行驶的安全要求

5.1 车辆进入厂区应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在厂区大门、路口、转弯处的限速为5公里/小时,厂内道路直行限速为20公里/小时;

5.2 车辆在下速地点、路段时执行下列限速规定: 限速地点、路段及环境情况 最高行驶速度(公里/小时)

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调头时、货运车辆载运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时 15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 10

进入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 5

5.3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辆,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5.4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察看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倒车。在装卸区、货物堆场、厂房、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同侧进行指挥;

5.5 厂区内不得随意停车、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面积以外不防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 5.6 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带走车钥匙、锁好车门。 6、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6.1 厂内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管理部门核发的厂内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

6.2 厂内车辆除了在岗专、兼职驾驶员之外,其他人员严禁驾驶,不得擅自将“驾驶证”、“行驶证”或“操作证“借给他人使用;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追查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6.3 不得驾驶与执照(操作证)不相符的车辆; 6.4 厂内车辆进出厂门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5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出车前应对车况作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完好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6.6 驾驶室内不得超载座人,无驾驶室的各类厂内机动车不得随车带人;

6.7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6.8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6.9 厂内车驾驶员应参加车辆交通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7、 违章处罚

7.1 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违章时,按氯碱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2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按氯碱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

2008-8

手扶拖拉机运输作业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对手扶拖拉机运输作业的管理,以形成良好的运输秩序,保障车辆经过沿线居民的安全,尽最大努力尽最大可能的做到车辆不扰民,共创和谐的社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进出的手扶拖拉机运输作业。 三、管理要求:

1.所有进出本公司的手扶拖拉机必须做到:

1.1.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车辆证照,并有明显的车辆编号; 1.2.车况良好,并配有完好的消声器,任何车辆不可带病从事运输作业

1.3.进出居民区的手扶拖拉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时、在公司内道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并在物流交通线内行驶;

1.4.凡经过居民区手扶拖拉机的装载量不得超过2吨; 1.5.每日的车辆派工不得在居民区附近进行; 1.6.凡经过居民区车辆的正常运营时间为: 夏季:上午7:00~11:30,下午14:30~19:00; 其它季节:7:00~11:30,14:00~19:00;

正常状况下法定节、假日不运营,特殊情况下除外(如需运营事先通知道路管理办公室)。 1.7.车辆驾驶员等不得与社区居民争吵,有要解决的问题与公司人事行政部联系。 2.生产部及仓管办的管理要求:

2.1.生产部适时编排生产计划,合理调度生产,做到手扶拖拉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经过刘沟(闸北)地段的;

2.2.仓管办适时编排车辆运输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手扶拖拉机经过居民区地段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并且做到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手扶拖拉机不经过居民区地段;

2.3.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或增加拖拉机运营时间,必须提前二天报告人事行政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2.4.仓管办在加强对外包限公司车辆及人员的监管,做到运营车辆不忧民、驾驶人员等不与居民发生争吵、保证地段老人、小孩等行人的安全;

2.5.仓管办每天应对外包公司车辆及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违背者进行严肃处理; 3.人事行政部的管理要求:

3.1.与仓管办一道做好经过居民区地段的车辆管理工作;

3.2.加强对外包公司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和进行处罚; 3.3.督促公司安保人员对进、出车间手扶拖拉机的时间进行监控;

3.4.保持与社区及道路管理办公室的沟通,及时通报经过拖拉机运营时间变化信息,尽可能化解矛盾。

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汽车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汽车司机必须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证明,并年审合格,政治思想良好,组织纪律强,驾驶作风过硬,安全生产及身体健康良好。

2、汽车应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装载,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一般不得超过4M;装载宽度不得左、右各不得超过车箱20CM;装载长度不得超过车箱前后2M,超出部分不得触地,货物绑扎要牢固。

3、特殊货物在运输中,必须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签发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规定的内容进行装载和运输,超宽和超高部分要悬挂标志,白天可以挂红旗、夜间可以装设红灯,必要时申请交通管制,禁止一切车辆通过。

4、运输的过程中要经常检查货物的绑扎货物情况,要低速行驶,保持汽车的稳定性;对沿线架空的电线、电缆等障碍物要有专人处理。

5、汽车到达卸车地点后要指派胜任人员担任卸车工作,装卸人员确保材料堆放稳固,不滚动,不滑落,装车时由下向上,分层堆放;装车完毕,绑扎牢固。卸车时由上向下,分层卸货,保持车辆重心稳定,不偏载。

6、用起重设备配合作业时,严格禁止作业人员站在吊物运行线内或从吊起的货物底下钻过;禁止站在列角和敞车车帮上;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的物件;禁止用手脚伸入已吊起的货物下方直接取放垫物。

中铁四局集团增埗大桥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

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加强交通安全意识,确保道路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是驾驶人应尽的义务。驾驶员应认真学习《交通法》及有关业务知识。

2.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广大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及法制观念。车班每周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学习,以记录为据。

3.车主、驾驶人员要积极参加交安委组织安排相应的学习和安全教育,凡无故不参加者,一次不到检查,二次不到进行培训和考试,不及格者,责令其停止驾驶。 4.厂交安委每月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

5.对占户驾驶人,要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积极参加交安委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6.每个驾驶人都有义务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争做文明太原人。 7.通过安全活动不断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素质和职业道德。

营业线施工防溜管理办法

一、防溜设置办法 (一)机车车辆防溜

1、加强对机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机车走行部、制动部状态良好。

2、单机防溜措施撤除前,应按规定进行机车制动机能试验,确认机车制动良好,各表压力显示正常。 3、机车连挂车辆动车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全列车的简略试验,确认全列车制动良好,方准动车。 后附《六沾二线机车车辆防溜措施标准》。 (二)机养车防溜

机养车日常管理比照机车。 1、动态防溜

⑴中间站停车会让列车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应达到100kPa以上,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开车通知,不得缓解。

⑵在各种线路上作业(调车、转线、区间作业)停车时,须使用空气制动减压100kpa以上,保持全列车制动,并有司机值守。保持主车总风缸风压达500kpa以上,未得到动车指令(信号)前严禁缓解全列车制动。 ⑶无论在什么坡道的线路上作业,均应连接全部制动软管。 ⑷因装卸、配合施工不能整组连挂时,应分别做好防溜。

⑸区间停留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停机时,司机应拧紧两端车辆(设备)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或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停机,并实施保压制动。

⑹区间被迫停车后,如遇发动机故障熄火时,应拧紧机养车全部人力制动机,并在两端放置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2、静态防溜

⑴在车站站线上停留待备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达到100kPa以上,发动机熄火时,对机养车组要按停留车辆做好防溜措施。

⑵中间站、专用线停车超1小时,须使用止轮器、手制动机对机养车进行防溜。使用止轮器对机养车两端进行防溜

时,止轮器尖部贴紧车轮踏面,以手扳、脚蹬、锤击形式检查确认止轮器不松晃。

⑶使用保压制动或手制动对机养车进行防溜,以眼看、手扳、脚蹬、锤击形式检查闸瓦压紧车轮踏面。 ⑷在2.5及以上坡道停车时,对下坡端左右轮采用双止轮器防溜。 ⑸机养车固定停放时设置防溜枕木2根(首尾各1根)。 (三)施工通道防溜

要求在距离施工通道交接口50米处,用2根开槽防溜枕木设置成倒八字,并采用链条加锁固定,若防溜枕木设置恰好在既有设备旁(如接触网杆、信号盒等)时,应远离10米设置。防溜枕木两端头300mm范围涂红漆及易于夜间确认的红色荧光涂料。防溜枕木要求材质坚固,锁于固定地点。防溜枕木斜口夹角300,其规格为深100mm、宽90mm。 (四)尽头线防溜

在距离尽头至少20米处用2根开槽防溜枕木设置成倒八字,并采用链条加锁固定。 (五)坡道防溜

除按以上要求对机车、车辆防溜,并设置倒八字防溜枕木外,在面向既有线方向6以上的下坡道施工通道,距离50米处要求设置脱轨器。 (六)龙门架防溜

上紧防风夹,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防溜管理

(一)防溜器具的管理

1、机养作业车组的防溜器具(铁鞋、防溜枕木)由机养队***负责;钉联基地龙门架防溜由钉联队***负责;各施工通道和尽头线的防溜枕木、脱轨器由整道队***负责(炎方至龙津沟整道队无驻点的暂由运输队负责);机车、车辆的防溜止轮器(铁鞋)由运输队***负责。

后附《防溜枕木(脱轨器)管理职责分工一览表》。 2、各单位须建立防溜止轮器(铁鞋)、防溜枕木、脱轨器登记台帐及定期核查制度。发现遗失、损坏、混用时及时补充更正。

(二)防溜检查 1.日常检查

⑴机车、车辆、机养车停留时,车上24小时必须有司机值守,由乘务员(调车长)负责3~4小时巡视一次,做好防溜检查登记,并在防溜处车体上作好防溜检查标记。

⑵巡视检查须作好记录(时间、地点、车辆数、制动状态、止轮器、防溜枕木、检查人、交接人),交时重点交接检查防溜事项。

⑶检查发现防溜未达到规定标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防溜达标,效果可靠。 2、定期检查

⑴经理部将防溜检查纳入月度安全大检查必须项目,每月进行检查。 ⑵各单位认真落实旬检制度,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⑶各班组按要求落实日常检查。 3、不定期抽查

由安质部、运技部组织不定期进行防溜管理抽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

通勤车安全员职责

第一条通勤车安全员工应乘坐本人负责的车辆,不得随意乘坐车辆,且坐在通勤车的第一排座位。 第二条组织员工有序的上下车,切勿拥挤。

第三条在车辆发车前,对车内的设施和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乘车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管制刀具、武器以及宠物乘车,通勤车内禁止吸烟,确保员工乘车安全。

第四条在发车前及中途停靠后提醒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并逐一检查,务必保证所有乘车人员都系好安全带。 第五条通勤车中途停靠发车前,核对车内乘车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车。 第六条提醒乘车人员在睡觉时,妥善保管好随身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第七条提醒乘车人员在车内请勿随手丢弃垃圾,扔到垃圾桶内。在下车时,提醒乘车人员随手将垃圾带出车内或扔到垃圾桶内。

第车辆到达后,提醒乘车人员检查随身物品,切勿遗落在车上。所有人员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有遗漏的物品,如有物品,请交到后勤服务科办公室。

某运输公司日周月排查制度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6〕15号)精神,加强公司汽车客运站场、班线客运、出租车客运、公交车客运的运输安全、消防、治安、反暴恐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风险演变为隐患,隐患酿成事故,特制定本制度,希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缺乏系统性、周期性、持续性的问题,对隐患日常排查的周期、内容和排查的层级管理等予以具体化、制度化,建立隐患岗位日排查、科室周排查、经理(层)月排查三级排查治理制度(以下简称“日周月”排查制度),整体提升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为事故防控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内容

1、日排查清单。主要包括常态排查和临时性工作排查两个部分。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日排查要根据实际分别在岗前、岗中、岗后进行。排查清单附后。 2、周排查清单。科室周排查由科室负责人或委托专门人员实施。排查清单附后。

3、经理层月排查清单。经理层月排查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主要采取每月至少一次的综合检查排查方式进行。排查清单附后。 三、排查组织方式

1、“日”排查责任人由科长明确1—2名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日排查,排查时间自行确定。

2、“周”排查责任人为科长。科长因事不能组织应委托科室内勤负责组织实施。形成排查资料的时间应在星期五前。 3、“月”排查组织责任人为分管安全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副职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综合检查时,安全科、保卫科、设备技术科、客运科、公交出租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必须参加。 四、隐患整改方式

1、“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即查即该,岗位整改有难度的应报告所在科室实施整改,科室仍不能整改的应报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2、“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科室实施整改,科室仍不能整改的应报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3、“月”排查出的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领导层的整改意见向有关科室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或整改要求。

4、隐患整改必须闭环,按照“日清周进、周清月进、月清季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到位。 五、资料收集与保存

1、“日”排查资料在每周星期五交所在科室统一归档保存; 2、“周”排查资料由各科室归档保存;

3、“月”排查资料由安全管理科归档保存。 六、本制度执行时间

本制度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运输公司押运员安全职责

1.全面了解国家和地区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和规章。

2.熟悉所押危险货物的性质、特性以及预防措施和急救手段。

3.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交接、承运、托运、单证、单据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4.掌握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包装要求,对不符合货物拒绝起运。

5.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设施、装卸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系数,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安全。 6.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过程、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7.掌握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保管过程的消防知识和预防措施。

8.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保管过程的劳动保护、现场急救等医疗常识。 9.在运输过程中,监督驾驶人员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及危险货物运输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制止驾驶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10.监督装卸人员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制止装卸人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11.妥善保管并能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并保证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12.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在零时间内向公司报告,不得隐情不报或迟报。

公路段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查三违行为,达到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新和段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举报制度。 1、根据段实际,在段机运室设立专人安全生产举报接应,向全段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全体职工(包括退离休职工)的举报信及举报电话,并落实专人管理。

2、全段职工、家属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均有权且有义务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凡是职工报告或举报的情况,不论事情大小,都必须认真调查清楚,不能推诿,更不能拒绝报告人和举报人;若需上级安监部门派员调查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搞好调查。4、对包庇、推诿、隐瞒不报、故意拖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责任人,段安全办将予以严肃查处。

5、受理的报告和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需落实整改措施的,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6、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举报的专人都必须替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家庭等真实情况泄露给第三者,更不能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段安全办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章行为,经调查确认属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举报本段在管理上存在缺陷或隐患的,给予奖励50元。 2、举报本段一般性隐患、违章行为的,给予奖励100元。

3、举报本段重、特大事故隐患,重大违章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 4、举报本段机驾人员边驾驶边接打手机的,给予奖励50元。。 5、举报本段机驾人员上班酗酒的,给予奖励100元。。

上述奖励对象不包括本段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或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人员。 8、惩罚

段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检举,不报告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危险品车队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为每月上旬,特殊情况增加安全例会次数,另行通知,不得无故缺席。 (二)安全例会由主管安全产生的企业经理主持召开,参加的人员为企业领导成员,企业各指能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为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安全监测情况和存在问题,讨论制定隐患整改措施,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月度安全工作任务。

(四)安全例会必须专备会议记录册,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五)参加安全例会作为评选考核依据。

夏季化学危险品车辆运输规定

①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②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应具有良好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③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④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⑤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⑥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⑦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0〕51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3条本规定明确了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内容。凡我局管内进行的各类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4条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或接触网带电部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作业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其他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临近营业线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临近营业线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施工计划

第5条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路局负责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各类施工不需申请、下达施工日计划,不影响设备使用时不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

第7条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路局主管业务处牵头组织审查汇总并批准后,将汇总表于20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提报程序按附件2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路局成立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要求按照南铁办发〔2008〕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领导小组应将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施工安全管理范围,加大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10条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对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等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工作承担责任。

第11条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各类施工的防护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施工安全监督

第12条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 1.路局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路局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 2.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

由各安全监察队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 3.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派专(兼)人员负责,并相对固定。 第13条路局及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重点抽查。

2.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施工安全监督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定期总结分析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问题整改工作措施和要求。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4条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把关。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对建设管理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2.负责编制月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3.负责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每月3日前形成《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小结》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和相关安全监察队,由主管业务处形成本部门《施工安全检查小结》报安全监察室。

第15条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集中主要精力,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施工安全监督组要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开展。

2.各施工安全监督组应全面掌握施工单位作业进度和安排情况,突出重点,找准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编制每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各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 3.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16条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辖区内发生因施工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分析,因施工监控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

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17条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每月对路局和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文公布)。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第1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违反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行为,应及时通知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监控的通知》(南铁安监电〔2009〕58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发〔2008〕22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确保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效控制。 附件:1.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报表格式 2.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报流程图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第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 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

第十一条船方应按规定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 第十二条作业完毕,船方申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以及由作业单位出具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 主管机关核查后,应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系指由作业单位清洗船舶油舱,清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

等有关作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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