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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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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是什

么?

行政处罚中数罪并罚适用条件包括同一行政处罚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并且都是违反行律法规等等。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中的数罪并罚适用条件是什么?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是适用最普遍、最经常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宜适用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罚款;不同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的时间和罚款等也宜适用加重原则执行;对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不同违法行为决定最后执行处罚时宜采用吸收原则处理,因为适用并科或加重原则,均无实际意义;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应区别对待,针对第

一种数罪并罚情形,因为标的物不同,宜适用原则处理;针对第二种情形,宜适用吸收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违反市场竞争,搞不正当竞争的,可能触犯了行律法规。如果涉及的法律法条不同,执法机构可以选择数罪并罚,也就是合并处罚,对企业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对负责人拘留等。数罪并罚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同一个企业,并且违法行为超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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