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华益爱心助学基金
为帮助贫困失学儿童,为贫困学生提供学费、文具、课外书费用,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每月捐赠至少10元人民币给乙方。期限为由签字之日起1年。如活动继续,提前一个月内办理下年续签手续。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由乙方提供银行账号,甲方每月1日至5日向其账号内汇款,汇款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员,保留汇款单据。
第三条: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捐赠,由基金管理人员负责3日内提醒,如仍不能在每月15日前完成捐赠,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并将其道德谴责和诉诸法律。
第四条: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每月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五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六条:乙方必须将此款用于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不能挪为他用。
第七条:乙方有权在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并根据华益爱心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华益爱心基金会
签定时间: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