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池建设要求
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环境风险企业应按规范要求建设,并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事故应急池应按最大设计容积进行建设。对于建设型式,GB50483规定: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在条文解释中明确了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类事故排水,以防止应急用水到处漫流,对于容积较大的事故应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其相关的用电设备应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级负荷供电,确保事故废水能全部泵人事故应急池。HJ169也提出废水收集尽可能采取非动力自流方式。《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规定:应急池位置设置应合理,应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人应急池或全部收集;通向应急池的阀(闸)应打开。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事故池废水监管
应急储存设施内的事故废水,应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做到回用或达标排放。对于进入事故应急池的废水最终去向,《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xx)规定:对排人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根据废水水质情况,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回用、达标直接排放、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采取其它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池的关系
环境监管工作中,一般要求企业单独设置事故应急池、污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洁下水排放缓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设施。其中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可与事故应急池共用,在非事故状态下需要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池及时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