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志,男,19xx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市上海花苑11号,身份证号码:35190 联系电话:134802
被申请人:韩,男,19xx年日出生,汉族,住西市青岛路1,身份证号码:3519021508。
请求事项: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起诉书关于“韩”的手印指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名义上被申请人提交实际完全是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在起诉书中无本人亲笔签名,仅有手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其均表示无奈,起诉并非其本意,表示并没有在起诉书上签过字并暗示手印也没按捺过,更何况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已经通过陈收回了借给申请人的50万元借款,所谓的“被申请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公然伪造被申请人按捺的手印,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本案的司法审判,应追究行为人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及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请予以准许!
此致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