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2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 ,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上诉人:,男,1x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x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x人民(x5)xx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请上级依法撤销(x5)民初字第号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在住院期间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故对于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应当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计算方法错误,判决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5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出具相关数据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过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营养费未构成伤残,医院未出具医嘱,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张潇文并没有提供其每天增进营养的相关票据,且没有医疗机构的建议,故营养费不应该得到支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而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x1元,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违背合同约定。
综上:望二审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x5年xx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