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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的判刑从判决的什么时候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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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期的计算是法定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的执行需要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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