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男,x年5月8日生,白族,xx省xx市人,居民,现住xx市xx镇金星三社号。身份证号码532901.联系电话138872.被申请人:张,男,1956年09月16日出生,白族,xx省xx市人,居民,现住xx市灯笼村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9872.原上诉案由: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李于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XX市人民“()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XX市人民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X人民
申请人:李
x年 六月 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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