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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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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无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6)施工队班所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登记建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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