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九条直接规定了对于该类人群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这种规定究竟是由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还是基于人道主义及刑事(如刑法第十七条)的考量确实存在争议。从目前学界认识来看,更加偏向于认定其属于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刑事责任人包括: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三)盲人;
(四)又聋又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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