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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证据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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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问题,一般间接证据如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明力较小,不会认定对方有过错。但保证书、警方笔录、单位处理材料、书信、短信、电子邮件、捉奸在床等证据具有较大证明力。律师建议搜集第三者证据时要考虑取证可能性和成本,以免得不偿失。离婚中若存在重婚、配偶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有很多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证据在证明力上相对大一些: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律师提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搜集另一方的证据,在动机上除了要达到离婚的目的之外,往往是希望依据《民法典》的过错赔偿制度得到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何谓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加以明确。因此,要按照法律规定有效举证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明显不具操作性。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搜集第三者证据时要充分估计到取证的可能性以及调查取证的成本,以免得不偿失。

结语

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问题,往往缺乏直接证据,仅能凭间接证据进行证明。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认定对方有过错方面的证明力较小。然而,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证据、警方介入的嫖娼事件笔录、单位处理材料、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以及捉奸在床的证据在证明力上相对较大。律师提醒当事人在搜集证据时需考虑到取证的可能性和成本,以免得不偿失。根据《民法典》的过错赔偿制度,如果离婚是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对于何谓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举证时需要注意操作性和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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