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因不能提供服务所对应的预付费。原告主张目前尚余预付费4600元,被告对此金额无异议,据此确认被告应将该款项退还给原告。同时,被告还应承担上述预付款的利息,原告的利息主张并无不当,但起算时间有误,被告应以上述退还的预付款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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