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大病医疗包括的内容如下:
1、起始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费用支出:涉及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3、个人负担: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
4、扣除时间: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5、扣除限额: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税专项扣除的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2、大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3、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4、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5、药品和医用材料的自费部分;
6、其他依法确定的与大病医疗相关的支出。
综上所述,个税专项扣除大病医疗包括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扣除限额为8000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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