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举报安全生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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