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以及解决管理纠纷的几种方式,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同时,也提到了业主更换物业公司和投诉的相关规定。最后,强调了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提醒业主不得因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法律分析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就《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可以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以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4、投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5、提起诉讼业主通过以上四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起诉,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6、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
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
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7、注意事项业主不得因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而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是错误的做法。
因为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公约后,双方就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业主都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纳物业费。
因为物业管理费事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所需要的一项保证资金,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必定会造成物业公司因经费不足,而无法更好地开展服务,继而造成服务质量的下降的现象。
因此,无论是从业主想督促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角度来说,还是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业主都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如果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起诉业主。
此时,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内的小区购买房屋定居,此时难免时会出现相关的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的时候,此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拓展延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则负责对小区进行管理,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体现,有权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解聘。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制定物业服务费用、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等。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不得擅自变更物业服务内容。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结语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就《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可以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以解决管理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包括由第三人调解、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业主也有权更换物业公司。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差,业主不能拒交物业管理费。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起诉业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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