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肇事者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二是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若有过错,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肇事者负责,肇事者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属: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责任的归属却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一些明确的责任规则,如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责任等。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会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来确定责任归属。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通过对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责任归属的原则和方法,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法律规定,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特定情况下,责任归属可能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确定责任归属时,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通过对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责任归属的原则和方法,并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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