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证据属于:物证?书证?还是视听资料??照片证据一般属于视听资料,但如果以电子介质形式提供的,则属于电子数据。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2、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015年2月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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