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时,扣除人民依法应当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执行过程中人民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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