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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旷工员工开除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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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除旷工员工的赔偿标准及员工离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协商解除、即时辞职、提前通知解雇、裁员等。若员工违法行为导致解雇,无需赔偿,反而需承担损失。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解雇条件和获得补偿金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单位开除旷工员工的赔偿标准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该员工负责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员工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即时辞职(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三)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即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四)用人单位裁员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终止未能续订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因为员工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被解雇,那么没有赔偿。反而造成的损失还需要让他自己来承担。并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的规定了什么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解雇员工。以及什么情况才能够获得公司的补偿金。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单位开除旷工员工的赔偿标准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由该员工负责赔偿。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因此,若员工被解雇是因其违法行为导致,无需赔偿,反而需自行承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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