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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认为是股东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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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个人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执行刑罚或者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机关或者机关通缉;

(四)因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

(五)作为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破产清算完成后不超过三年;

(六)作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超过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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