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申请人: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反申请人: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反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因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反了施工工期的约定,应向反申请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2676990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向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资料,并经档案馆验收合格交质检站备案后交给反申请人的义务。
3、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出具尚欠的29603452.28元工程款结算。
4、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1、x年8月30日,由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反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反申请人的联合厂房的土建、钢结构和网架、公用安装等工程承包给被反申请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70天,后在补充协议当中将合同的发包主体变更为反申请人,将工期延长至300天。同时,双方约定因被反申请人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按每天5万元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并赔偿发包人因延期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在合同签订后,工程于x年10月24日开工,按双方约定工程必须在x年7月24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由于被反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非法转包、怠工、停工等问题,造成工程严重延期,也给反申请人造成了4多万元的材料款涨价支出,以及投资2个多亿的资金利息损失等多项的重大经济损失,工程在反申请人的多方努力下,于x9年9月15日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推迟了13个多月。因此,反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请求被反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676990元。
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必须在承包人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进行。所有移交给甲方的结算资料,在乙方签字认可齐全后甲方才开始进行结算审计工作。”同时还约定“工程结算必须在竣工档案通过发包人验收和质检站备案后方可进行。”这些条款强调了工程档案备案的重要性,同时也是承包的义务及结算的前置条件,可被反申请人不但在结算前未履行这一义务,而且在结算后也不履行,这也是违反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因此,反申请人有权在被反申请人履行该义务之前拒绝支付工程余款。
3、双方结算后,由于被反申请人只给反申请人出具102209010.10元的,而反申请人己为其支付了119984694.88元工程款,按金额己超额支付了17775684.78元,因此,反申请人有权在被反申请人向其提供全部之前拒绝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反申请人在承包施工过程中,由于存在非法转包、怠工、停工的行为,导致工程严重滞后,给反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向反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于被反申请人不履行工程档案资料备案的义务,以及不给反申请人出具足额的结算工程款,均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故此,特向贵会提出反请求,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反申请人:甲有限责任公司
x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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