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服务业、餐饮业、货运邮电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在内。综合生活用水量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公共建筑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溶室、商店、学校和机关办公室等用水量。不包括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等用水量。
影响综合生活用水量的因素主要有城镇的规模、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放程度、第三产业繁荣程度、气候、水资源量、居民生活习惯以及当地污水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特区、旅游城市、金融财贸商业中心和流动人口多的地区,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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