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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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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

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

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

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

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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