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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浅谈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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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浅谈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期满之后怎么续包

实践中,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所以,在上面规定的时间之后,你要还想继续承包下去,那么就按如下方式解决:

首先,看土地承包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并按照约定处理续包事宜即可。

其次,如果合同中无约定,那么承包方依法应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满后,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要求优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另外,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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