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罚金,指的是人民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罚金和刑期,都是对罪犯的刑事处罚,因此必须依法缴纳。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犯罪行为而判处的罚金,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会强制执行。即在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会移送到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最高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刑事案件判处罚金刑同样属于人民强制执行范围。如果罚金缴纳义务人因没有经济能力不能缴纳罚金,有可能会被人民高消费、拍卖罚金缴纳义务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若缴纳义务人有能力缴纳以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缴纳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如果确实有困难,该怎么处理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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