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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的罚金该由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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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的罚金由被告本人缴纳,被告缴纳罚款不方便的,由近亲属代缴。在实践中,缴纳罚一般与减刑挂钩,因为家属一般都希望能多减刑,所以一般都会因为原因积极缴纳罚金。罚款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应当随时追回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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