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规定如下:
1、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2、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完善畜牧业标准,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3、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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