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按照出资份额共有;夫或妻在赠与合同或遗嘱中确定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由夫或妻一方在赠与合同或者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拓展延伸
离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如何公平分割
离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如何公平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进行房产分割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婚姻财产制度、房产登记情况、双方贡献、财务状况等。首先,应查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其次,应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贡献,包括经济支出、房屋维护等。此外,双方的财务状况也需要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最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争议。总之,公平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分割方案,以实现公正和公平。
结语
离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如何公平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考虑婚姻财产制度、房产登记情况、双方贡献和财务状况等因素后,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分割方案,以实现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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