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百家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司法机关的职能 法律问题

司法机关的职能 法律问题

来源:百家汽车网


法律分析: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和规定,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订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新闻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四)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监督、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工作,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工作。

(八)参与地方性有关法规的草拟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法学专业社团,管理市法学会工作。

(九)管理、监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及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复核、报批和授予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委考核管理好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市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