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羁押的,通过他所在的监所转交。
2.如果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那么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代为转交的机关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